【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发文字号】黑公治规〔2017〕1号【发布日期】2017.05.08【实施日期】2017.05.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未造成后果的,可依法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收缴非法枪爆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印制要求
一、《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印制。
二、《通告》不盖章,采用787×1092mm、100-120g双胶纸印制,成品尺寸为780×540mm。
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或者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收缴数量未达到以上标准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枪支1支、仿真枪10支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枪涉爆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