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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发文字号】黑司通〔2019〕19号【发布日期】2019.02.20【实施日期】2019.02.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市、行署司法局:

2018年1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齐齐哈尔、大庆、鸡西3个市,在市县两级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创新工作模式、组建律师团队、加强经费保障、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发现律师资源不足、经费保障短缺、工作机制不健全以及案件质量有待提高等困难问题。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8〕149号)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决定扩大我省试点工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双鸭山6个市市县两级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一年。

二、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就在于让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律师发挥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认真做好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提高律师辩护率,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强化律师辩护权,是实现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等的重要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有利于控辩双方有效开展平等对抗,审判发挥居中职能作用,避免庭审流于形式,促进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举措。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为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律师辩护及法律帮助,丰富了刑辩律师的工作内容,提升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要借鉴我省第一批试点市的有益做法,研究制定本地试点工作方案。到2019年底,试点地区要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试点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办案机关告知义务,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要告知其享有免费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的权利;有条件的可以使用专门告知单,口头告知的要在笔录里记录并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应当告知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要加强监督,严肃追责,真正把告知义务落到实处。要注重衔接配合,人民法院要注意了解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委托辩护人以及是否同意指派律师的情况,及时决定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被告人明确拒绝的要书面记录;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及其家属已经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即时把有关情况反馈给法律援助机构,避免浪费资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试点地区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实现各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广大律师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二)统筹律师资源调配,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试点地区要根据刑事辩护律师需求量增加的实际,原则上推行由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解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县(市、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配合,共同协调财政部门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根据律师办理案件难易程度、服务质量等发放办案补贴,体现差异性,积极引导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三)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总结推广工作。试点地区要深入广泛调研,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有效解决措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代理辩护案件质量,严格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跟踪制度,综合运用旁听庭审、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全面掌握律师办理案件质量情况,不断提高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推广各地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扩大影响,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试点工作情况,请每季度分别报省法院、省司法厅。

附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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