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发文字号】黑司规〔2019〕1号【发布日期】2019.03.27【实施日期】2019.03.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内在需要,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8年2月以来,我省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市积极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律师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治理中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结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首批试点的4个市深入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整个辖区,创造更多新鲜经验,在全省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其余9个市地立即启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充分借鉴首批试点市的经验做法,在全市地范围开展调解工作。
各市地对暂不具备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条件的县(市、区),可统筹律师调解工作室资源,采取“一对多”的方式,即一个律师调解工作室对接本市地数个县(市区)开展调解工作。到2019年底,全省力争实现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律师调解工作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坚持调解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坚持便捷高效,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工作模式和工作程序
(一)工作模式
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调解范围: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1.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市、区、县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
2.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市、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3.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省、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4.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各市地选取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各市地除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外,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或行业设立律师调解组织,根据业务领域对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实行分类精细管理。积极培育律师调解服务品牌,鼓励以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专业调解领域命名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提高律师调解专业化水平和社会认可度。
(二)工作程序
1.调解人员确定及名册公示。
律师调解员资质条件:执业三年以上(哈尔滨市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及群众工作能力,五年内没有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资质条件:设立三年以上(哈尔滨市五年以上),内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有执业律师5人以上(哈尔滨市10人以上),五年内没有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按照以上资质条件,各市地司法局、律师协会会同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做好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的遴选工作,并按业务类别编制名册,报省法院、省司法厅备案。
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2.调解告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调解主持。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4.调解期限。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5.调解协议出具。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6.无争议事项记载。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主持调解纠纷的,参照上述程序开展。
三、制度措施保障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前,要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优势,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引导更多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要优先导入律师调解程序,根据案件类型交由具备相应专业特长的律师调解团队或调解员办理,进一步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制定详细的全流程操作指引,确保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案件文书规范、档案完整、资料齐全、流程清晰。对法定期限未能调解的案件,要及时转入审判程序。
(一)鼓励调解协议即时履行。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二)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三)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和程序。律师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共同指导和管理,动态更新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对纳入名册管理的律师调解组织依法按程序出具的、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经加盖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专用印章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四)建立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五)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协调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协调财政部门,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六)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七)推进调解信息化建设。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律师调解方式,加强“互联网+律师调解”建设,在12348中国法网上建立律师调解专区,推行短信调解、微信调解、网上调解、视频调解等新模式,探索将律师调解服务与122等热线服务对接,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覆盖面。推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探索建立集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功能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与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互联互通,提升律师调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尽快制定推进律师调解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工作步骤、目标和时间节点等,分别成立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成的律师调解指导委员会,做好动员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推进全覆盖工作顺利启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紧密协作,理顺关系,努力赢得党委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律师调解的专业化方向,鼓励发展专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公司股权等领域纠纷调解的专业化律师调解员队伍或者调解工作团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专门培训和监督管理,完善律师调解员资质认证标准,明确选任和退出程序,探索实行律师调解员岗前培训、合格上岗、定期评测、优胜劣汰制度。定期汇总和发布律师调解典型案例,将典型案例纳入司法行政案例库。
(三)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解决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经费问题,推动将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积极采取财政专项预算、财政资金补贴等多种途径,从办公设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加大对公益性律师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适时提高律师办理调解案件的补贴补助标准。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需要,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律师调解业务,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收取调解费用,探索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以市场调节价为基础的律师调解业务收费机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加大对调解案件诉讼费减免力度,为律师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律师协会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调解工作记录制度,可以根据律师调解服务的时长、数量、难度、效果等因素,实行积分式跟踪评价。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调解情况作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探索建立人民法院评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律师协会评估、当事人评估和律师自评有机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实行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星级认定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奖励,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作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律师等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责任追究。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律师协会应当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六)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律师调解制度,推介律师调解组织,不断提高律师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律师调解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律师调解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将对推进全覆盖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总结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法律化。
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请及时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