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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黑高法〔2019〕241号【发布日期】2019.12.23【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本院第十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联系人:省法院民一庭 李营东

电 话:0451—82392410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点工作于同日正式启动。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其后续引起的二审、再审程序),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一审受理,施行后审结的案件,或提起二审的案件,或按当事人申请再审及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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