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提高全市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便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我市的司法实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遇有下列情况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1.拟判处无罪的各类公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3.上级领导机关及同级党委、人大、政协批办或者督办的案件;
4.重大、疑难案件或者法、检两院办案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二)接到审判委员会会议通知的检察长应按时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或者由检察长指派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主管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三)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听取相关审判人员汇报后,安排列席会议的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发表意见,以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面了解情况和正确发表个人意见。
二、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问题
(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
1.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误,符合抗诉条件,但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复查或者再审的;
2.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3.发现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且经口头提出后未被接受的;
4.发现审判人员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有可能影响减刑、假释裁定或者公正审判的;
5.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检察建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当签署《检察建议书》回执,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30日内,向发出《检察建议书》的人民检察院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三、关于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的有关问题
(一)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可能有错误时,应当由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后,需要借阅原审卷宗的,应当持借阅案卷函,到案卷所在人民法院阅卷(正卷)。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检察院阅卷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人民检察院需借出审判卷宗(正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借出,并办理借出手续。对借出的卷宗(正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60日内完成阅卷,归还原审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复查或者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借阅卷时,经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应中止审查。
(四)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提供抗诉书一式三份,并按案件当事人的人数提供抗诉书副本。审理抗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将抗诉案件的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一式三份于结案之日起7日内送达抗诉机关。
(五)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函告由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对已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审。再审裁定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函告下级人民法院的同时,应当送达提出抗诉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重大疑难案件,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及其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提审。
(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出庭。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不影响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并及时下发《指令出庭通知书》。下级人民检察院受指派出庭时,应向法庭提交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出庭手续。
(七)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称谓是:“检察员”,庭审时应在审判席的右前方适当位置设抗诉席。
(八)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1.宣读抗诉书;2.发表出庭意见;3.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庭审中应由合议庭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质证。庭审中,检察人员不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不得向检察人员发问或质问,如遇此类情形,审判长应予以制止。
(九)人民法院对抗诉再审案件的审限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