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发文字号】豫司文[2004]87号【发布日期】2004.04.22【实施日期】2004.04.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人民调解工作。同时,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做出部署,这对于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在我国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企业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待岗、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部分地区群众上访有所增加。人民调解作为一项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法律制度,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我省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发挥好人民调解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我们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认识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要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近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以及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今后应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处在最基层,队伍庞大,分布广,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些地方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抓落实不够;一些地方村(居)调解组织建设仍不健全,有名无实、瘫痪半瘫痪、不发挥作用的调委会仍然存在;有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够规范;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各项经费不到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努力使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逐步加以解决。
(二)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村、居、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主要组织形式,要按照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要求,在巩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三级调解网络建设,特别是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疑难、复杂纠纷特别是新型矛盾纠纷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作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群众性、自治性,在人员构成、运行机制、工作程序等方面要认真执行司法部75号令的有关规定,确保依法调解。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在集市贸易地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拓宽调解渠道,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工作优势,使各种矛盾纠纷发生后,都能有一道人民调解工作屏障。
(三)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落实对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的公开明示制度,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要遵循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开展调解工作。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水平。要认真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规定,把人民调解组织的“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统一的信息报告制度,司法所应经常向辖区内各人民调解组织了解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掌握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汇总分析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矛盾纠纷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四)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调解能力,是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要求的基础和保证。要按照《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培训工作。要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列入工作日程,建立分级培训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年内对人民调解员普遍培训一遍。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要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邀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不断丰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更好地掌握调解技能。要落实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人民调解员必须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并颁发证书方能上岗。要通过示范培训、岗位培训、素质培训,三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系统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五年内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
(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的互动机制。要继续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两办转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努力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制的创新,实现人民调解和民事审判的衔接与互动。基层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立案审查时,应尽量引导当事人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标的小、争议少的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适宜调解或确经努力调解不成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走诉讼程序,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如果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有关人民法院应以适当的方式将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的具体理由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经验,提高依法调解水平。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要有专人负责,要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研究沟通本辖区民间纠纷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疑难纠纷的化解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是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进行的,而人民法庭又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沿阵地。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对于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放在人民法庭。人民法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既公正高效地审理民事案件,又要切实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让民间纠纷及时化解于萌芽状态,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强他们在调解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合作,探索各种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如邀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工作等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要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办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要及时推广;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庭要及时向本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本院和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进行指导;对不服人民法庭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除应及时审理并依法裁判外,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指导,以提高人民法庭的办案质量。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也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调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与司法所的自身建设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于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最近,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对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开展的文明司法所创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要着眼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努力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财力、物力及建设用地方面的支持,改善司法所的办公条件,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制定司法所建设规划,明确目标,积极解决司法所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力争用二年时间,使司法所建设有新的发展,从而更好地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职能,更好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