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郑中法营商〔2021〕40号【发布日期】2021.07.30【 实施日期】2021.07.30【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依法化解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案件,保护中小投资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洪涝灾害后重建工作大局需要,下发本意见,请各基层法院、本院及各部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及多元化解工作中予以参考。
一、因疫情防控、洪涝灾害导致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案件立案、缴费、举证期间、开庭、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等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超过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适当延长、顺延或变更相关期限。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洪涝灾害后重建期内,保护中小投资者按当事人没有按照通知缴纳诉讼费的,宜核实原因后处理,避免直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申请诉讼费缓缴、理由正当的,适度放宽审查标准。
三、加强网上立案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的民事案件立案、执行立案等,应畅通网上立案渠道,及时审查网上申请、作出是否登记的处理。
四、加强网上调解工作。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涉及的证券期货纠纷、公司类纠纷、信托及基金纠纷等,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加强线上调解,积极发挥特邀调解组织的作用。律师
五、加强网上法律宣传。充分利用法院网站、公众号、郑州市政府“营商环境进行时”网站推送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律师协会开展在线保护中小投资者法律咨询服务。
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洪涝灾害后重建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股东要求按照原有股东会决议进行盈余分配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依照法院公司营余分配纠纷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的,审判及执行工作应考虑疫情防控及洪涝灾害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七、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支持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公司决议等资料的,应考虑疫情防控政策,合理确定查阅期限;股东在知情权案件的执行中,可以采取线上查阅照片、扫描件等方式变通执行。
八、股权转让纠纷中,宜考虑洪涝灾害对公司资产的影响,及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九、相关案件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法院出具书证提交命令的,应考虑疫情防控的影响,适当延长指定期限。
十、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中,应考量疫情防控、洪涝灾害,对公司继续经营、清算组组成及开展清算的实际影响,注重调解,合理认定事实,公平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