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郑中法〔2020〕20号【发布日期】2020.03.10【实施日期】2020.03.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有效促进“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彻底退出市场、退出执行程序,化解执行积案,服务和保障供给侧机构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统筹解决企业破产和执行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充分认识“执转破”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推动促进作用,从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内含价值,“执转破”工作当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增强做好“执转破”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营造“立审执破”大格局。
第二条 制定完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规范》,统一两级法院执转破移送标准和要求。规范启动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建立”执转破“案件定期筛查机制,每周对未结和已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由专人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
第四条 建立“执转破”定期通报制度,对“执转破”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度、进程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执行移送材料不规范、执行资产应处置未处置、故意推诿不受理“执转破”案件、管理人选任中的问题等)实行全市法院范围一月一通报制度。
第五条 强专业力量配备。全市法院要统一调配审判执行资源,合理配置办理“执转破”案件的专业力量,优化审判组织人员构成,为“执转破”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专业化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员保障。
第六条 强化信息配套保障。建立执转破与破产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及时对接执行查控系统和破产重整工作平台,实现执行与破产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破产审判的“互联网+”模式,对案件的推进进程进行公开披露,以公开促公正。
第七条 加强破产与执行沟通交流及联系机制。破产案件审查受理时要兼顾“执转破”工作。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在对破产案件审查立案时,认为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应通过本院执行局协助查询债务人企业信息,如果发现在郑州地区法院有执行案件未结的,应联系该法院执行局,建议启动“执转破”程序。律师
第八条 建立“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建立快速审理机制,通过简化债权人会议、简化送达方式、简化财产审计、压缩公告期限等方法,高效及时审结。
第九条 表彰激励绩效突出单位和个人,全市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转破”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适当加大考核权重,对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法院和个人及时表彰奖励。
第十条 培育壮大管理人队伍。推进管理人市场化、专业化建设。协调破产企业、债权人、监管机构等各方力量,妥善推进破产程序。试点设立破产管理人工作室,为破产管理人与法官对接,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为构建破产申判领域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有利借鉴。充分发挥管理人协会纽带作用,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业务交流沙龙等活动,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对个案中发现的管理人不勤勉、不规范行为及时函告通报管理人协会,督促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
第十一条,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全市法院要积极争当,争取当地政府部门支持、争取政策支持,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的经费保障问题,尽快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在审查“执转破”案件过程中,要关注案件涉及债务人企业的性质、执行过程已查明和处置的资产状况、可能存在的涉稳问题等,如果在审查同时发现存在涉稳隐患的,应联系执行案件承办人了解相关情况,应当走访债务人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就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维稳工作进行评估和对接,争取属地相关部门支持,理解案件受理后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涉稳事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