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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银监局【发文字号】豫司文[2005]157号【发布日期】2005.08.09【实施日期】2005.08.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省辖市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发改委、物价局、银监分局:

为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防范和制止压价收费、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为严格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重要性

近年来,公证工作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受法制不健全和少数公证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出现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倾向,采取给付回扣、降低公证收费的办法来达到争抢证源、增加收入的目的;一些单位和个人直接或变相向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索要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其他利益,这些做法不仅直接引发了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导致公证质量有所下降,影响了公证信誉,而且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如果任其蔓延和发展,势必严重损害公证机构和其他部门的良好形象,腐蚀公证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灵魂,甚至会使一些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维护和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务必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纠正解决。

二、建立和完善公证处的自律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

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树立正确的行业价值观,识大局、顾大体,爱岗敬业,加强行业自律,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竞争,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

(一)认真贯彻落实《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切实增强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二)严格公证收费标准。公证处和公证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36号]中核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收费票据;建立统一收费制度,严禁公证员私自收费;要面向社会公开公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提高公证收费标准,严禁扩大收费范围。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司法厅对现行公证服务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收费项目不合理的要重新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

(三)严格公证收费减免条件和程序。公证处不得随意扩大减免公证收费的范围。减免公证费要严格按照《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的减免条件和程序进行。

(四)严格公证行业自律。省辖市司法局、公证员协会要组织城区内所有公证处签署和完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约》,建立公证处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加强信息交流,加强相互监督,健全行业处罚机制,坚决制止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法纪,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查处、监督等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严厉查处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公证法律服务秩序。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把公证收费列入重点审计和监察对象,对有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支付回扣等行为的要严厉查处,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把公证收费列为年度公证质量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管,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应通报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从4月1日起,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介绍费”、“协办费”、“联络费”、“信息费”等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其他利益,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公证处或公证人员索要、收受上述带有回扣性质费用和利益的,一律按违纪违法行为论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是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再发生上述行为的,将从重处罚。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公证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滥收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索要和收受任何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利益,发现有上述行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区别不同情况,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查处反馈机制

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是一项长期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经常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金融公证业务规范操作等问题,加强信息通报,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二)司法行政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调研,进一步规范公证处的收费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证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三)司法行政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公证处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教育和引导公证人员和金融工作人员规范操作、清廉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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