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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郑中法〔2020〕19号【发布日期】2020.03.10【实施日期】2020.03.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平稳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债权人、管理人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结合当前疫情发展形势与郑州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就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做到疫情防控与破产审判两手抓、两手硬,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确保市场主体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二、加大企业救治力度

1.对于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倡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精神,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帮助债务人在程序外推进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营业重组,尽力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清偿方案。探索以预重整的方式提前介入,提升企业救治时效,切实提振市场信心。

2.对于非因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在受理审查阶段也应加大程序外化解力度,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合力推动企业重组自救。

3.在税费减免、房租减免、经营补贴、财政贴息、金融支持、复产用工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继续经营企业尽力争取更多支持,最大限度救治企业,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律师

4.对于因疫情影响,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重整期间。

三、服务疫情防控

5.破产企业有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应当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前提下,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或由人民法院许可后,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加大防疫物资供给力度。对于复工复产、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指导管理人完善相关制度,全力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物资调配工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后具备破产重整可能性,当事人申请清算转重整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重整。

6.强化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要素保障,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信贷融资、信用修复等方面的困难,根据企业特点选择合适的破产经营管理模式,尽力挖掘防疫物资供给潜能。

7.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生产经营所借款项或者经营期间应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保障防疫物资产能有效释放。

8.破产企业的库存防疫物资需要先行处分、尽快投入疫情防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或者由人民法院许可。

9.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征用属于破产财产的物资、房屋、土地、酒店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积极配合支持,尽快将财产投入防控工作,同时应协调征用单位做好征用补偿。

四、健全完善防控机制

10.疫情防控期间,审判人员、管理人及破产程序相关方应当充分运用微信、电话、电子邮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信息化手段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最大限度避免人员接触和聚集。审判人员和管理人应当向利益相关方公布有效联系方式,保障通讯畅通。疫情防控期间,停止召开现场破产听证、债权人会议等相关会议。确有必要召开的,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律师

11.疫情防控期间,确有必要延期组织听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延期手续,通知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12.指导管理人结合破产企业具体情况,逐案制定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建立管理人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及重大突发事项随时报告制度。管理人为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支出的必要费用,列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并报债权人会议审查。

13.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具备接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及时接管。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接管的,可以许可延期接管,同时应督促管理人向债务人的有关工作人员释明妥善保管财产、印章、资料等义务与责任。

14.已接管的破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经营、复工的,应当指导管理人严格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企业复工的各项规定要求,在复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备案,制定并有效落实防控措施。坚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确保安全复工。

15.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法定最长期限。债权人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申报债权或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在阻却事由消除后及时补充申报的,补充申报人无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16.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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