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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关于规范破产财产变现处置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郑中法〔2019〕244号【发布日期】2019.12.13【实施日期】2019.12.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加强破产财产变现处置管理,规范破产财产拍卖、变卖处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市场化导向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郑州市辖区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涉及破产财产变现处置事宜的,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变现处置的原则】变现处置破产财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坚持市场化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三条【变现处置的责任主体】破产财产的变现处置由管理人负责。

管理人变现处置破产财产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第四条【变现处置的方式】破产财产的变现处置以网络拍卖为原则,以现场拍卖和变卖为例外。

管理人采取现场拍卖和变卖的,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人民法院。

第五条【破产财产价格的确定】破产财产价格的确定以网上询价为原则,以评估或自行估价为例外。

管理人采取评估或自行估价的,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人民法院。

第六条【变价方案的内容】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应尽可能包含无法网上询价、流拍、悔拍情形的处理内容。

第七条【整体出售】破产财产以整体出售为原则,以零散出售为例外。律师

管理人采取零散出售的,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人民法院。

第八条【股权的处置】变现处置破产财产中股权时,应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审计评估,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处置】变现处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时,应综合考量账龄、诉讼时效、债务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处置方式,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详细列明。

第十条【特殊财产的处置】对专业性特强的生产设备等,可以商定价格处理给有关对□单位,但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人民法院。

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及易损易耗等不宜保管的破产财产必须进行处置的,管理人可进行紧急处置,但应报人民法院,事后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对变质、失效、过期的破产财产,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人民法院后,可作报废处理。

第十一条【解释】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试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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