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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等关于转发《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豫监发[2008]4号【发布日期】2008.02.20【实施日期】2008.02.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省辖市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安全监管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现将《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监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瞒报事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研究分析当前形势,掌握本地区、本系统瞒报事故查处工作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把瞒报事故查处工作做实、做细、做好,遏制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举报瞒报事故受理、移送、查处、奖励以及情况反馈、新闻发布等制度,尽快将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不断提高瞒报事故办案效率、规范瞒报事故责任追究、强化瞒报事故执法效果。受理部门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因泄密对举报人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省辖市要建立由监察、公安、司法、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暨瞒报事故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沟通协调工作机制。要加强本地区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研究、解决瞒报事故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改进瞒报事故查处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各地各部门在瞒报事故查处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的合力。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调查力度,认真核实举报线索并公布查处结果,查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刑事线索,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公安机关在接到隐瞒事故举报信息后,要加大对隐瞒事故案件的查处力度,组织力量将逃匿人员缉拿归案,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侦察技术支持。各级司法、卫生、民政等部门及其所属的基层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所管辖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支持、协助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为瞒报事故查处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准许摘抄、复印,协助瞒报事故查处工作人员查找证人、当事人等相关人员。

四、监察机关要强化对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相关部门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对不积极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支持、不协助瞒报事故查处工作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以及阻碍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对于查证属实的瞒报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刑法》、《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瞒报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坚决遏制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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