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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发文字号】豫检会[2010]5号【发布日期】2010.06.12【实施日期】2010.06.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一)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三)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四)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以六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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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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