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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豫高法[2014]211号【发布日期】2014.05.28【实施日期】2014.06.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抢夺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2014年6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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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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