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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豫高法[2005]86号【发布日期】2005【实施日期】20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我院2002年元月17日《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通知》(豫高法发[2002]2号)和《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补充通知》(豫高法[2002]110号)下发后,各法院认真进行贯彻落实。今年元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法[2004]265号),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并坚持标准增加指定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以正确及时地解决好涉外商事案件。根据我省实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河南省洛阳市、新乡市、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5]民四他字第17号)精神,就我省法院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二、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中院作一审法院:

(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开封、平顶山、南阳、商丘、许昌六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洛阳[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除外]、三门峡、济源三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乡、安阳、鹤壁、濮阳、焦作五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四)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漯河、信阳、驻马店、周口四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其辖区范围诉讼标的额在三百万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对该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由洛阳中院二审。

四、全省各中级法院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涉及 “三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集中到一个审判庭中审理,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执法标准的统一性(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

2亿标的以下涉外案件管辖权法院及管辖范围

郑州中院

洛阳中院

漯河中院

新乡中院

郑州

洛阳

漯河

新乡

开封

三门峡

周口

安阳

平顶山

济源

驻马店

鹤壁

南阳

洛阳高新区法院

信阳

濮阳

商丘

 

 

焦作

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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