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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办理林业(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执法中有关问题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3.06.25【实施日期】2003.06.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林业部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林业、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中的执法关系,现就办理林业、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执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森林(林业)公安机关是受理盗伐、滥伐等各类毁坏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越权发放、买卖、伪造林业证件、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有关治安案件(以下统称案件)的专门机关。对上述案件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治安处罚等职能。

二、各级森林(林业)公安机关受理本辖区内的案件。市级森林(林业)公安机关除对辖区内森林(林业)公安机关业务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外,可直接受理、查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由下级森林(林业)公安机关受理确有困难的案件。

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督查、督办全省各级森林(林业)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并可直接受理、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由下级森林(林业)公安机关查处确有困难的案件。

三、市、县(市、区)森林(林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森林(林业)公安机关向该机关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对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森林(林业)公安机关需层报省森林公安局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或者报请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侦查管辖权。

省森林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或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及面广,案情重大复杂,确需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由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直接办理。律师

四、各级森林(林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向犯罪地所在市、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几个同级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并向同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森林(林业)公安机关。

由省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可以向犯罪地的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确需异地起诉的,可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向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五、办理刑事案件,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分别由各地看守所承担羁押。市级森林(林业)公安机关侦破的刑事案件,可在犯罪地羁押,也可由市看守所羁押;省森林公安局侦办的刑事案件,可在犯罪地的市或县看守所羁押,根据案件需要也可交由郑州市或者省看守所羁押。

六、森林(林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需要治安处罚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权限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中需要治安拘留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森林(林业)公安机关裁决,在森林(林业)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当地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所执行。

七、当事人不服森林(林业)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上一级森林(林业)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八、未建立森林(林业)公安机关的,需要对有关林业(森林)刑事、治安案件进行查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当事人对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九、在办理涉及林业、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森林火灾的刑事案件中,公、检、法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加强协调,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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