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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12.24【实施日期】2011.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减刑、假释审判活动,确保减刑、假释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立案

第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第二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提请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对老病残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移送老病残犯审批表和鉴定表;对精神残疾罪犯,还应移送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书,在原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鉴定的除外;

(五)证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

(六)证明提请工作经过“五评审”、“二公示”、“一监督”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证明罪犯改造表现的证据。律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刑罚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假释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制作立案信息表;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刑罚执行机关于五日内补送,逾期不予立案并退回刑罚执行机关。

第二章 合议庭工作规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五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与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

第七条 合议庭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八条 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审理。

第九条 开庭审理的相关程序按照本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减刑、假释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若案件复杂或情况特殊,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减刑、假释案件由合议庭讨论决定。重大疑难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假释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二条 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定,共同对案件的审理程序、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定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评议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察被提请罪犯的改造表现和原判情况。

第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减刑、假释案件应一案制作一份合议笔录。制作合议笔录不得采取列表、填空的方式。

第十五条 合议笔录除应包括时间、地点、合议庭成员、主审人、记录人等基本内容外,还应包括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原判情况、改造表现情况、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情况、主审人审查意见及理由、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评议意见、理由和合议庭评议结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合议笔录应当准确、全面地反映每位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最终形成的合议庭意见要表述规范,理由充分。合议庭成员应认真审阅合议笔录和法律文书并签字。

第三章 法律文书制作

第十七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分别载明下列内容: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事实部分,包括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附带民事判决和财产刑执行情况;简述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和证据种类;详述审理查明确认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名称;理由部分,包括对罪犯准予减刑、假释的理由,确定减刑幅度、假释与否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主文部分,包括裁定结果和罪犯减刑后的刑期起止日期,准予假释的,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尾部,应当叙明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和裁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不予减刑、假释的罪犯,应当制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理由部分,简要写明经审核不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理由;结果部分,写明决定结果;尾部,写明决定书时间。

第十九条 下列减刑、假释裁定书、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由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发:

(一)准予假释的;

(二)因重大立功表现准予减刑的;

(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四)超过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幅度减刑的;

(五)减去余刑的;

(六)对有期徒刑罪犯一次减刑超过二年以上的;

(七)决定不予减刑、假释的;

(八)其他必须由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发的。

第二十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应当使用正式发文稿纸逐案签发,不得签在文书首页或者尾部,不得一次签发多份文书。

第二十一条 减刑、假释法律文书落款时间为主管副院长或庭长签发时间。刑罚的起止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应使用标准A4纸印制,不得在格式文书上手写填空。

第四章 送达及公示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制作减刑、假释执行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各一份,随减刑、假释裁定书一并宣告、送达。

决定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将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与有关材料一并退回刑罚执行机关签收。

第二十四条 公开宣判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法律文书可以委托刑罚执行机关。

第二十五条 减刑、假释裁定的公开宣判可以召开宣判大会,也可以张榜公示,但召开宣判大会后仍应当张榜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公示减刑、假释结果,应当制作减刑、假释裁定公示文书,内容包括:被减刑、假释罪犯的姓名;减刑、假释的结果;公示期限;举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示文书由驻狱(所)巡回法庭或委托刑罚执行机关在监所内罪犯活动的公共场所张贴。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间为五日,自公示次日起至第五日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集公示反馈意见,可以集中发放意见表,也可以设置意见箱、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条 在公示期间,被减刑、假释罪犯及其他人员如对减刑、假释结果有异议,还可以采取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向驻狱(所)巡回法庭书面或口头举报;口头举报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举报人签名或捺印。

第三十一条 张榜公示减刑、假释结果应当由负责公示的单位出具证明,或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注明并盖章,入卷备查。律师

第三十二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

第五章 宗装订与归档

第三十四条 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在一个季度内装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减刑、假释案件应一案一号,归档卷宗可以一案单独立卷,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案一卷,但每卷不得超过十五件案件。

第三十六条 归档卷宗应分正副卷分别装订。正卷装订的顺序是:减刑、假释案件立案信息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公开开庭笔录;相关证据材料;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公示证明、送达回证;副卷装订的顺序是: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合议笔录;减刑、假释裁定书正本。

第三十七条 不予减刑、假释案件的卷宗装订和归档,参照减刑、假释案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减刑、假释案卷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集中保存,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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