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1.08【实施日期】2011.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在我省全面开展,经认真研究协商,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2.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行。
3.坚持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形成整体合力,努力提高矫正质量。
4.坚持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全面接受法律、社会、群众监督,依法、公正、有序、有效开展。
5.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步、有序、扎实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律师
二、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精神,我省社区矫正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三、工作任务
总结完善社区矫正试点经验,积极探索工作规律,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体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至2011年年底,在全省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确保2012年底全省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全部纳入社区矫正范围。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加强心理矫正工作,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矫正。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适用禁止令等管控措施,避免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鼓励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困扶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解决就业、就学、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部门职责
(一)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按照社区矫正的五种适用范围,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对拟宣告缓刑的案件,可以委托被告人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况开展调查评估,通知相关社区矫正机构旁听庭审,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对拟假释的犯罪分子,可以委托罪犯被捕前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4.强化社区矫正前法制宣传教育,对拟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5.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法律文书抄送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治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
6.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不同表现,依法对其裁定减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余刑等。
(二)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对社区矫正工作是否公开、公正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1.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实行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执行是否及时、合法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移交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备等进行监督。
2.加强对变更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是否依法给予处罚,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依法收监执行,以及对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
3.加强对终止执行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期满应当解除矫正、恢复政治权利的,或者对执行期间死亡的是否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的,或者对是否按期解除矫正的等进行监督。
4.加强对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的监督。对矫正组织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健全监管矫正档案,是否认真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
5.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查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以及因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案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滥施社区矫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6.积极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严厉打击社区矫正罪犯重新犯罪现象,及时审查批捕,依法从快提起公诉。
7.对可能实行社区矫正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诉前社会调查,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三)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2.看守所在罪犯出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责令罪犯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罪犯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3.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4.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5.就社区矫正对象是否予以减刑,是否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
(四)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实施。
2.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检察、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
3.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的委托,在规定期限内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刑事被告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
4.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文化教育、法律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协调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劳动基地和就业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或者依托监狱、劳教所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5.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正。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完成法定义务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生活等困难。
6.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行使行政奖惩权、建议司法奖惩权和宣告解除社区矫正权,实施奖惩。
7.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业务水平。积极招募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扩大矫正队伍。
8.监狱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押罪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押罪犯,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在罪犯出狱前,责令罪犯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罪犯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在罪犯离开监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需要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六)编制部门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七)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需要临时救助的矫正对象提供救助。
(八)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将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九)卫生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体、病情进行检查、监督,出具医疗意见,参与心理矫正。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结成帮扶对子进行思想道德、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五、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制及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成立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由省委或者省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承担日常工作。律师
2.各省辖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
3.乡镇(街道)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组长由分管党委副书记担任,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实行社区矫正工作。
(二)工作队伍
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确保每个司法所至少有一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每个社区矫正机构配备至少一名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倡导组建专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协助司法所人员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
(三)工作制度
1.议事协调制度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研究落实上级机关有关指示,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计划,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拟定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2.请示报告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请示,遇到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3.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围,凡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的,进行责任追究。
4.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接收、监督、考察、管理、教育、监护、社会保障救助、考核奖惩、解除矫正、档案、统计等工作制度,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提高监管质量。
(四)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意义、内容、方法、程序,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认知度;利用社区广播、宣传栏、黑板报,采取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知晓率和热心参与的积极性;宣传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