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郑州中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郑中法〔2014〕72号【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保障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在我市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郑州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严格落实省高院《规定》要求,积极做好原属郑州中院管辖部分行政案件移交外地中院管辖,以及本市辖区内各基层法院之间部分行政案件的异地管辖工作。

二、原属郑州中院管辖的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含环境保护案件),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许昌中院)管辖。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许昌中院起诉;当事人向郑州中院起诉的,本院应当告知其向许昌中院起诉;也可以接受材料后移送许昌中院。原属许昌中院管辖的以许昌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郑州中院起诉的,本院予以审查立案。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省高院《规定》,下列行政案件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异地管辖:

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依法应当由郑州中院管辖的除外;

2、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3、郑州中院依法将其管辖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部分案件移交基层法院审理的;

4、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郑州中院审查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不宜审理,将案件指定到本市其他基层法院进行审理的。

综合考虑全市13个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审判力量以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因素,郑州中院制定出本市辖区内各基层法院之间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分工方案。具体分工方案详见附件。律师

四、全市两级法院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异地管辖工作。立案庭要做好异地案件的受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登记立案;对当事人仍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告知当事人直接到异地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接受材料后移送异地管辖法院。行政庭要做好异地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公正作出裁判;同时还要认真配合、协助异地管辖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附件

郑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1、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5、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6、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7、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8、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9、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登封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0、登封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1、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2、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