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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5起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7【实施日期】2021.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01 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建与被上诉人姬某东、高某卫、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查明:姬某东、高某卫庭审中提交了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于2012年4月2日签订的抵债协议和房屋清单,以及2015年10月25日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欲证实二人在查封前签订了涉案房屋的抵债协议,并在查封前占有使用该房屋。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抵债协议及房屋清单中没有涉案房屋;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的证明系在查封后出具,不能证实2014年3月至5月口头约定涉案房屋抵债给姬某东;且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二审判决均在2014年9月1日查封之后作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之间的借款未清偿数额及实际抵债房屋不包含涉案房屋,说明涉案房屋的抵债行为不真实或者抵债行为发生在生效判决之后,不可能发生在查封之前。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内容虚假。

(二)处理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罚款100000元。

(三)典型意义

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意图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害王某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抵债协议、房屋清单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内容虚假,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律师

02 张某旺等人虚假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阮某起诉张某勇、成某林、张某旺、王某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将张某旺位于沁阳市西小区的一处房产查封。因张某旺在沁阳市人民法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0日商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张某旺的房产移交至沁阳市人民法院进行处置,2017年9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该房产处置权交由沁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张某旺在此期间得知自己房产将被拍卖的消息后,指使王某捏造张某旺欠其450000元的虚假事实,张某旺为王某出具虚假借据;张某旺指使贾某强向法院出具虚假的借款明细,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贾某强、王某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2017年7月16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张某旺偿还王某、贾某强本金及利息的裁定,并对张某旺所有的房产拍卖款进行分配。

张某联和张某旺共谋后,于2017年7月16日以捏造的张某旺向张某联借款450000元的借款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确认张某旺和张某联的调解协议有效,并以该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张某联分得张某旺房产拍卖款人民币13844.2元。

李某祥和张某旺共谋后,于2017年7月20日以捏造的张某旺向李某祥借款500000元的借款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确认张某旺和李某祥的调解协议有效,并以该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李某祥分得张某旺房产拍卖款人民币15382.40元。

黄某平和张某旺共谋后,于2017年5月11日以捏造的张某旺向黄某平借款300000元的借款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确认张某旺和黄某平的调解协议有效,并以该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黄某平分得张某旺房产拍卖款人民币9229.5元。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旺犯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王某犯虚假诉讼罪,贾某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贾某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旺与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844.2元,被告人张某旺与贾某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29.5元,被告人张某旺与其他同案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456.1元,依法继续追缴并由执行机构重新分配。

宣判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张某旺等人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被告人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证据,试图牟取非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罪。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打击一片的良好效果。

03 李某辉滥用异议权案

(一)基本案情

巩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路某宾与牛某华、刘某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李某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其与路某宾之间是借款关系,房子属于路某宾的;其与刘某生亦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李某辉与牛某华、刘某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李某辉作为原告,称其与路某宾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与刘某生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庭审结束后,该院依职权对李某辉进行调查,查明以下事实: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问题,李某辉称其给路某宾钱时没有签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出具了一张收据,后来其让刘某生找路某宾补手续,刘某生拿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当时已经签了路某宾的名字。2、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问题,李某辉称其在提出执行异议时还没有租赁协议,后来为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使用,李某辉自己打印了两份合同,让刘某生、刘某娜签字。结合以上事实,认定李某辉存在虚假陈述以及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情形。

(二)处理结果

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李某辉拘留7日,罚款3000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租赁合同,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巩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当事人的陈述,努力追求客观真实,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有关当事人予以司法制裁,维护了正常司法秩序。

04 高某飞伪造证据案

(一)基本案情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办理高某飞执行异议一案中,高某飞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显示,男方高某飞、女方冯某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该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第二项为:“未过户房产一套:男方于2016年9月30日购买房产一套,地址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面积192.25平方,由男方支付定金35万元,2017年6月14日男方支付首付款105万元,因女方生孩子并长期在家照顾孩子缘故,长期没有固定收入,为保证三个孩子有个稳定的住所,该房产离婚后由女方和三个孩子居住,未经男方允许,女方不得变卖、转让该房屋。该房屋产权归长子所有,因孩子未满18周岁,暂由女方代持。长子年满18周岁后,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

上述约定内容与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放的高某飞、冯某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一致,该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中未显示高某飞、冯某培对本案执行标的即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屋进行分割。高某飞存在虚假陈述、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情形。律师

(二)处理结果

对高某飞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当事人伪造离婚协议书,意图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向有关国家机关调取其保存的资料,最终认定高某飞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05 朱某艳虚假陈述案

(一)基本案情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朱某艳执行异议一案中,朱某艳称其和被执行人胡某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被执行人胡某辉两套案涉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一次性支付房租3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艳提交的转账记录转账金额为400万元,与约定租金数额不符,且转账用途为“购房款”,不能认定系支付租金,且一次性支付300万元房租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据此,认定朱某艳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

(二)处理结果

对朱某艳罚款5000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当事人伪造付款凭证,意图通过虚构租赁事实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对转账记录及租金支付方式的审查,依法认定租赁关系不成立,并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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