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9.23【实施日期】2021.09.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事诉讼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住所信息导致无法起诉的难题,现就全省法院为原告或代理律师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询服务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与他人相区别,是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条件之一。
二、原告或代理律师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所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时,一并向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协助查询。
三、原告申请协助查询被告住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证明起诉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被告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如实填写《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
四、代理律师申请协助查询被告住所信息的,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起诉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被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如实填写《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
五、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交的证件和材料符合查询条件的,管辖法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现有信息化系统协助查询。查询到结果的,告知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并依法登记立案。律师
六、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者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查询信息超出起诉范围、被查询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匹配等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管辖法院不予协助查询,并及时回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
七、当事人不知道被告身份证号码的,可以委托代理律师代为查询。律师可持律师证件、介绍信等材料,向被告住所地派出所依法申请查询被告身份证号码和住所等信息。
八、全省法院立案诉讼服务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办理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协助查询申请,并经立案庭或诉讼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查询,严禁未申请、不审核、私自查询,严禁查询与诉讼无关的被告信息。
九、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将《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正卷,随案移转,留档备查。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