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19.12.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洛中法(2015)110号]的规定,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简化诉讼保全担保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经相关单位申请本院研究决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等(详见附件一)单位2020年度可在本院和辖区基层法院以《不可撤销保函》(详见附件二)形式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律师
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各单位在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所采用的保费、费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范围。
诉讼金额 |
收费标准
|
3000万以上--50亿以下(含3000万) |
≤2.5‰ |
2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含2000万) |
≤3.0‰ |
2000万以下 |
≤4.0‰ |
各单位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请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附件一 2020年度诉讼保全担保单位明细表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洛阳西工区金骆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河南翼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
附件二
保函
编号:*********
致:******人民法院
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担保金额:******。
四、赔偿责任:申请人(被保险人)**********因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案号:******号),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该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保证在限额内负责赔偿。
五、本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止。
六、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担保人:******(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