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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鄂价费[2008]5号【发布日期】2008.01.07【实施日期】2008.01.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在我省执行的诉讼费中部分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上述受理费中其他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二、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文件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收取诉讼费前,要实行收费公示制,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相关政策。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法院其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高法[2003]25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6]167号)中有关诉讼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与本通知不相符的其他有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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