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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发文字号】鄂环发[2007]32号【发布日期】2007.08.31【实施日期】2007.08.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实际执行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颁布实施《规定》,是加强环境保护、打击环境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促进节能减排、维护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手段。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自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分别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公安、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作配合,按《规定》要求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办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均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案件的移送、受理等工作。其中,环保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向公安、检察机关的移送工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按各自的管辖范围,具体负责受理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三、提高办案质量。《规定》对应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种类、移送程序和相关要求,以及环保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的相应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环保部门应组织专班调查取证,按移送条件整理案件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公安或检察机关移送。该移送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该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主动提供,该协助调查的必须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收到移送案卷后,应分别在3日、30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审查决定,并及时回告环保部门;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案件移送工作顺利进行,环境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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