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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追求。为切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市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两院工作的实际,形成如下意见,供两院在工作中共同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阅案卷

1.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和复印案件卷宗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

2.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办理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查阅手续,应当持人民检察院介绍信及调阅卷函,到人民法院案件档案管理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查阅法院卷宗,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调阅卷函上注明时间。案卷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收回调阅卷函存入检察卷,介绍信留在人民法院备查。

3.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如案卷尚未归档且已超过三个月归档期限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督促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将案卷整理归档,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调卷。

二、关于检察建议

4.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针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自行纠正。

5.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随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当认定事实清楚、引用证据充分、阐述理由明晰、适用法律准确。

7.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工作。

8.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且生效未满二年的,经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9.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

10.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应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告处理结果。

11.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应当在再审后将裁判文书及时送达给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三、关于抗诉案件的再审

12.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并在作出再审裁定后十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给同级人民检察院。

13.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当事人达成调解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将裁判或调解文书一式三份,送达给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

14.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调查收集的证据,由负有举证责任的案件当事人在再审庭审时出示,并由其承担对该证据的质证义务。

15.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就法庭总结的案件焦点开展庭审调查和辩论。对当事人以检察机关为辩论对象,以言辞攻击、诋毁检察机关抗诉行为的现象,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16.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系经过再审的或该案裁判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四、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服判息诉工作

17.为了共同做好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武汉建设,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服判息诉工作的协作与交流。

18.对重点案件、特殊案件、当事人长期无理缠诉的案件,两院应加强信息沟通,利用各自优势,联合开展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必要时,可以互邀参加或联合组织案件听证会。

19.案件听证会组织方应当在召开听证会七日以前,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案件相关情况通知被邀请方。

根据案件情况,还可以同时邀请人大、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参加;社区或有关单位代表可以列席旁听。

20.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申诉案件过程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及时联系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并协助法院执行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完成后续执行和解工作。

案件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并再次到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五、关于检察长列席抗诉案件审判委员会会议

21.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主要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不参与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表决。

22.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以下案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一)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合议庭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法律适用及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再审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检察长列席讨论的案件。

23.再审的抗诉案件符合本意见第22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派副检察长出席会议,并应提前通知人民法院。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回避事由及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24.对列席检察长发表的意见,审判委员会在表决时应予充分考虑。

25.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联系事宜,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六、其他事项

26.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两院可以互邀人员参加会议,互通信息。上级机关对工作进行重大调整,两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

27.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两院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专题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联席工作会议。

28.本意见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从其规定。

29.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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