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8〕11号【发布日期】2008.03.31【实施日期】2008.03.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以及第十二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职能,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08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省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法律职责。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既是建设的实践者,又是建设的维护者和保障者。关注民生、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方面,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职能,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加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工作的目标是:第一,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和着力点,集中突破一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有力打击危害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震慑和遏止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第二,结合查办案件加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推动建立完善防治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长效机制;第三,通过查处和预防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切实帮助解决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计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有效化解因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保持社会长治久安。
二、工作重点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位,突出办案重点,着力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一)在教育方面,重点查办教育经费的拨付、教育基建投资等重大教育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招生管理;教师技术职务评审、高校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学杂费补贴与减免;农村普教及农村初中学校改造;学校改制与收费;校区基本建设;基础设备建设;教学仪器设备、教学与辅导材料、图书资料等教材的采购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在就业方面,重点查办就业指标和计划的安排;扶持扩大就业资金的使用;公务员招录;国有企事业单位招录及招聘;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国有事业单位撤、转、并;政府职能部门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管理;国家及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失业救济与扶助等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方面,重点查办转移支付资金、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与使用;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低保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资源开发利用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农村扶贫救灾、农业综合开发、低效林低丘岗地改造、土地复垦、退耕还林、农村清洁工程、农村水利灌溉、农村公路、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整治、涉农信贷、农业生产资料和种粮直补、粮食补贴、产粮大县政策奖励、退耕和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特困补助;移民补偿、扶贫优抚等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四)在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方面,重点查办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城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完善基础设施;惠民医院、惠民药店的建设与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益事业、社保文化等公共事业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涉及民生的政府采购;城市市政建设等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五)在土地规划、房地产建设方面,重点查办城镇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设计、拆迁改造和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开发;土地评估、土地招拍挂或协议转让、征地拆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土地安排与建设;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减免、土地征用补偿;房地产开发用地性质变更、项目规划审批和变更、有关税费征收减免、商品房预售许可与产权办理、银行信贷;住房容积率审批、地价或房价核定;水电气配套、物业管理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
(六)在其它相关方面,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犯罪案件;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背后的玩忽职守、监管失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要围绕上述重点环节,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职务高、涉案人员多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权渎职等不作为或乱作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严厉查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案件。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省院3月31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会后,各地要积极迅速行动起来,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支持。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广大检察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院的工作部署上来。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为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二)排查准备。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系统分析、理性初查”的要求,主动走访财政、民政、发改委、农业、劳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国土管理以及乡镇站所等有关部门,熟悉了解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本情况、政策法规以及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发案环节、作案手法等,学习借鉴上级检察机关总结推广的先进经验,认真总结过去办理同类案件的好的做法,掌握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侦破方法。抓紧对已经掌握的线索和近年来查办的相关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加强举报宣传、与有关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从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收集案件信息等方式拓宽案件来源渠道,从中排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选准开展集中查办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三)查办案件。在周密部署、精心准备的基础上,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案件。要从排查确定的案件线索入手,通过细致缜密的初查,尽快立案、突破一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迅速打开工作局面。根据职务犯罪具有牵连性、对合性等特点,对已经突破的案件滚动深挖,积极扩大战果,力争从小案中挖大案,从一案中带出窝案、串案,形成办案的规模效应。要坚决排除办案的干扰阻力,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力争突破一批犯罪嫌疑人职务高、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在社会上有影响、有震动的重大案件。要通过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形成强大的办案声势,有力震慑犯罪,敦促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及时侦结、及时起诉,认真做好出庭公诉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判决,充分体现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年底,各市州分院要根据本地区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及时对专项工作进行总结,视情再作进一步部署。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纳入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总体部署之中,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各级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检察长亲自抓,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集中精力抓,反贪局长、反渎局长带头办案、靠前指挥。各级院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工作的协调、统计、信息交流等具体事项。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组织指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分析研究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密切掌握各地工作动态,逐月统计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数据,定期分析、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加强重点督导,推动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平衡发展。要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作用,统一管理侦查信息、统一调配侦查资源、统一指挥协调办案,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采取督办、参办、提办、指定异地查办等方式,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阻力、突破案件。
(二)确保办案质量、效果和安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质量意识,讲究办案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确保办案安全。要根据受理的举报和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排查案件、开展初查,不能盲目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取有关账册、资料来排查案件线索,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对处在重要岗位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应当适时通报发案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衔接;对涉案单位的财产、账号,除非确有必要不轻易查封、扣押、冻结;对涉案人员较多的,要积极协助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发案单位的稳定工作,做到既依法惩治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又维护稳定、保障发展。认真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备案审查和撤案审批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切实做到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确保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要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强化办案安全意识,明确办案安全责任,规范办案工作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办案安全防范制度,确保安全办案。要严格办案纪律,对于违法违规办案造成严重后果、利用办案之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
(三)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要认真学习研究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政策,熟悉掌握党委政府制定的关于改善民生方面的政策,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要严格依法办案,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确的,要慎重对待,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把握从严、从宽的条件和尺度,该宽从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既要防止放纵犯罪,也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四)加强内外协调配合。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又要加强检察机关控告、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之间的配合,有效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探索服务、保护民生的工作措施和有效途径,在本部门业务工作中发现涉及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线索的,要及时沟通信息。
(五)坚持惩防并举。要紧密结合查办案件,积极开展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大力加强法制宣传,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搞好个案预防。要着重分析研究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其产生、蔓延的原因,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出对策建议,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推动防治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六)正确把握宣传工作。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的有关部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宣传,为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顺利开展积极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对有关案件的宣传,要注意把握时机和分寸,维护涉案单位的声誉,防止不良炒作和负面影响。
(七)推动查办新农村建设领域贪污贿赂工作、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查办和预防司法与执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全面发展。要将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与查办新农村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查办和预防司法与执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全面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突击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推进,防止顾此失彼。要通过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新农村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查办和预防司法与执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等,创造有利的执法环境,形成强大的办案声势,打开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新局面,使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与查办其他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互相促进,全面推动办案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