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9〕25号【发布日期】2009.07.01【实施日期】2009.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践行党的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广泛争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理解与支持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权益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贯彻群众路线,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
2、基本原则。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开展检察工作;(2)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3)坚持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4)坚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5)坚持为群众办实事、求实效。
3、目标任务。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检察工作,按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整体水平,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4、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重点查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招生考试、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
5、着力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以及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问题;监督纠正民事行政裁判错误以及民事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调解、违法执行等问题;监督纠正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侵犯人权的问题;监督纠正违法扣押、冻结及处理款物,侵犯单位和群众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问题;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依法妥善解决群众诉求。全面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实首办责任制,各级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首次涉检信访案件都应当明确受理、移送、办理、反馈等环节的具体责任,落实到部门和承办人,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提高就地化解信访问题的能力。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因办理不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领导包案制,对重信重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坚持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加强办理工作。讲究工作方法,善于用沟通协调、说服教育等方法,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依法解决问题;讲究处置策略,注重工作艺术,落实善后措施,争取做到案结事了。
7、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执法、注重效果,切实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贯彻依法从严的要求,对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职务犯罪,坚决打击与查处,做到该严则严;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对初犯、从犯、未成年人犯罪、轻微犯罪案件等,严格掌握逮捕条件和起诉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健全完善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改善执法效果,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完善办案方式,落实帮教措施。
8、切实把法律监督工作落实到基层。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始终突出检察业务建设这个中心,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好执法为民的一线平台作用。
把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探索在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乡镇检察室、检察办事处、检察联络站等派出机构。按照“加强管理、规范职能、重点加强”的原则,对派出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优化和调整补充。发挥派出机构的检察职能作用,密切联系基层群众,依法受理、妥善处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法开展对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辖区内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紧紧依靠人民群众
9、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按照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构建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推动走访群众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经常性的走访群众工作,主动服务群众,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重大决策部署、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机制,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问卷调查、深入群众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健全民意转化机制,及时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类、分析,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转化为工作整改的重要内容。
注重通过网络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网络舆情。组织检察人员加强同网民的交流,注意通过互联网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引导网上舆论。全省各级检察院门户网站实现统一链接,努力将检察门户网站建设成为检察宣传、联系群众、检务公开、信息发布的平台;增强检察门户网站服务功能,使之具有征求意见、网上受理、在线交流、咨询问答、网上展览等功能,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交流,不断扩大检察门户网站的辐射力和吸引力。
10、积极发动群众举报职务犯罪。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举报宣传,坚持定期开展举报宣传活动,积极发动群众举报,提高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引导群众据实举报、实名举报,提高案件线索质量,促进检察机关顺利查办案件。推行实名举报答复制度,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都应当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职务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物质精神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1、紧紧依靠群众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向群众学习,认真了解、掌握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领域、系统、行业的业务知识,把握发案规律和趋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查案工作,提高突破案件能力。积极探索信息联络员等依靠群众提供涉案信息的工作方法,依靠群众深挖犯罪、开展追逃工作。认真做好答疑说理工作,主动争取相关部门、单位对办案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对办案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认真听取意见,或者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协助调查。进一步完善鼓励证人作证、证人保护制度。
12、紧紧依靠群众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贯彻《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坚持检察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社会化,鼓励和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开展预防工作。通过法制宣传、警示教育等形式,提高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争取人民群众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积极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社会化预防网络。将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预防工作的社会合力。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共同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紧紧围绕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科学确定和及时调整预防工作的重点,加大预防力度,增强预防实效。
13、紧紧依靠群众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控告,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法律监督,有效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加强与信访部门、新闻媒体、城乡基层组织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交流机制,拓宽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案件来源。
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14、加强群众观念教育。普遍深入地进行群众观念教育,使检察人员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念,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念,检察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的观念,检察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观念,真正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进一步增进对群众的感情,自觉做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甘当人民群众公仆。
15、加强群众工作能力培训。将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课程列为检察人员全员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加强对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拓宽培训途径,增强培训效果。组织专门教材、教案并注重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培训,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进行讲解,注重掌握群众工作的方法技能。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新进检察人员以及长期在机关工作的人员到基层一线锻炼,直接面对群众,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通过加强培训,提高检察人员了解群众疾苦的能力,掌握群众心理的能力,疏导群众情绪的能力,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引导和说服群众的能力,协调各方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的能力。总结推广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经验,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理论研究和探讨。
16、依法妥善处置涉检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正确把握涉检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原则、处置策略、处置时机、处置方式。高度重视涉检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信息工作,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涉检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应当增强敏锐性,准确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态势以及群众诉求;检察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面对面地做好同群众的沟通工作;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和法制尊严,既做到关爱先行、教育先行、公正执法、文明处置,又做到敢于负责、争取主动、把握先机、依法处置。对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中的敏感问题,应当及时公布事实真相,表明处理态度,回应群众质疑,依法妥善处理。
17、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坚持运用大局的观念、群众的观念、和谐的观念指导执法办案,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慎重对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于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加强请示报告和调查研究,不轻易作犯罪处理。讲求执法策略和方法,注意方法步骤,争取发案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注意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对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通报,做好衔接。坚持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重,严格依法依规扣押、冻结及处理款物,保证公民、单位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18、树立良好执法作风取信于民。强化执法为民观念,根除对群众颐指气使、冷硬横推的霸道作风,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文过饰非、对群众漠不关心、不负责任的官僚习气和衙门作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化程序意识和效率观念,及时、高效、公正地处理有关案件,坚持文明执法,注重人文关怀,营造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
五、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19、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活动和事项。探索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接受和邀请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参观,了解检察机关工作职责、办案流程等不涉及执法秘密的事项和程序。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不断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认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规定,规范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销案件决定、拟作不起诉处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的监督,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充分听取、尊重人民监督员意见;加大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情形”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定期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省、市两级检察院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下级院定期报告工作。进一步完善督办检查、监督备案、工作考评、情况通报等运行机制,为人民监督员有效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保障。
21、认真接受群众对检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人民群众评判检察工作的机制,在执法检查和专项教育活动中,邀请群众代表参与,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接受监督。坚持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案三卡”制度,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认真开展回访工作,听取群众、发案单位、有关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意见。坚持对群众反映的执法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决纠正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22、认真接受舆论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建立经常性联系。完善情况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信息和重要情况,增强新闻发布的及时性和权威性。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客观事态,表明处理态度。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勇于面对,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虚心接受,认真整改,及时反馈。
六、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23、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全省各级检察院应当设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负责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诉讼材料接转等方面的工作,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便利。各级检察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受理接待中心设施设备,改善受理接待的环境和条件,印制宣传册、受理接待指南、法律资料,设置电脑、电子触摸屏等,更好地方便来访群众。受理接待人员应当做到服务热情,举止文明,礼仪规范,创造人性化的接待环境。
开通检察机关“12309”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四合一”的统一受理电话和统一受理网址,整合电话受理、网络受理、信函受理和接访受理四种方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12309”电话在正常工作期间有专人接听,非工作期间有录音和自动传真,每个来电有统一规范的记录,受理或转移受理有明确记载,推进四种受理渠道畅通、融通,方便群众反映诉求。
24、坚持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其他院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各级检察院应当根据群众来访的具体情况,从满足群众需要出发,合理安排接待群众来访的次数和时间。各级检察院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检察长、副检察长、其他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地点,实行定期接待与预约接待相结合,方便群众了解和参与。积极参加地方党委组织的大接访活动,推行检察长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接访。对一些重大告急来访,检察长应做到随访随接,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探索实行远程视频接待等方式方法,方便路途较远、行动不便的群众及时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坚持亲自批阅群众来信,受理接待部门可以将重要来信送本院检察长阅批。
25、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建立健全答疑说理制度。采取当面接受咨询、在门户网站设置互动专栏等形式,向群众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积极推进检察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等活动,结合履行检察职能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主动提供法律咨询,为群众送温暖、送平安、送法律、送服务。
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做出的决定等,如果人民群众存在疑问和异议,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责任进行答疑说理,耐心做好答疑解惑、政策宣讲、思想疏导等工作,真正把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26、建立公开、便捷的查询制度。依法公开检察机关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信息,为群众和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对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投诉以及反映问题的,凡不涉及执法秘密的,应当设置一定程序,并向群众公开,方便群众查询受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也应当及时向群众主动反馈办理情况。
27、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严格依法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依法推行不起诉案件、重大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制度。认真执行《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各项执业权利。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探索进一步加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于不起诉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和发放救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28、加强对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检察院党组对群众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督促落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保障到位。各级检察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坚持在一线了解掌握情况,在一线发现解决问题,在一线沟通与群众的感情,在一线丰富和完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专门机构的作用,努力将其建设成为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解决群众诉求的主要渠道。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也要建立相应的群众工作机制,保障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顺利开展。
29、建立健全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相关机制。探索建立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服务群众的形式,确保服务群众的实效。探索建立测评制度,对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等五个方面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测评,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建立健全奖惩制、领导问责制,将群众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工作突出的,适当进行奖励;因开展群众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事件,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干部要实行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0、结合实际推动指导意见的落实。全省各级检察院及其相关内设机构都应当认真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勇于创新、狠抓落实的生动局面。各级检察院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要结合职能出台具体的便民利民措施,坚持在日常工作中全面做好群众工作。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新鲜经验,确保这项工作抓出良好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