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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10〕57号【发布日期】2010.10.23【实施日期】2010.10.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和原则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充分发挥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着力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推进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和谐湖北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2、职能定位。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始终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做到四个必须:

--必须严格依法履职。把执法办案作为促进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最根本最直接的途径,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监督纠正危害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必须以监督促管理。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依法进行;紧紧围绕特殊人群的管理等社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社区矫正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大对社会管理领域犯罪特点、规律及原因的分析研究力度,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对策措施和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必须强化矛盾化解。牢固树立“大稳定观”,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和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坚持把检察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进行合法的、必要的延伸,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在维护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必须强化源头治理。注重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在促进社会建设中的重大作用,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加重视抓好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防止因检察机关自身原因成为引发矛盾的源头和造成不稳定事件的“燃点”。

3、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始终遵循以下原则要求:

--坚持更新观念。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把服务社会建设与服务经济建设摆到同等重要位置,把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作为检察机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群众路线,把继承和创新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法宝,真正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进一步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五个方面下功夫,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夯实社会稳定基础。

--坚持强基固本。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积极开展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试点,切实把法律监督工作落实到基层,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在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综治维稳等方面的一线平台作用,稳固整个社会管理根基,筑牢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坚持改革创新。深入研究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规律特点,大力推进思维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总结推广实践创造的新经验,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新机制,不断提高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水平。

--坚持讲究效果。坚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认真落实坚决依法查办、坚持惩防并举、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分寸节奏、注意方式方法等“五条办案原则”,努力提升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水平和实效。

--坚持统筹兼顾。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分工负责,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坚持把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二、主要措施

4、着力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坚持检察工作服务大局、关注民生,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作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紧紧围绕省委关于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推进“两圈一带”、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总体战略布局,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综合运用打击、保护、预防、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服务全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夯实加快推进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物质基础。紧紧围绕省委扩大就业、提高医疗保障覆盖面、加大基础教育投入、加快推进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等社会建设重大部署,依法严肃查办、坚决监督纠正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继续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促进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社会建设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依法严厉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坚持把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极重要的民生问题,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放火、爆炸、投毒、涉枪、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非法集资、传销、金融诈骗等侵财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垄断行业经营、操纵“黄、赌、毒”活动、从事“非法讨债”活动等黒恶势力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制毒贩毒、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

6、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针对中央、省委加大社会管理领域投入的实际,高度重视、严肃查办发生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公共服务管理等社会管理领域以及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认真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行贿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管理领域行贿犯罪的查办力度。通过严肃查办职务犯罪,不断增强相关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责任感,促进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注重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在促进社会管理中的重大作用,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管理问题,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认真开展非公有制企业预防行贿犯罪工作,适时开展专项预防,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促进解决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管理问题。

7、依法监督纠正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紧紧抓住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以及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的问题。强化审判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裁判不公,以及涉及民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错误裁判案件。积极探索对民事调解、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监管不力问题和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侵犯人权的问题,推动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介入调查机制。深化检察工作一体化、法律监督调查等工作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肃查办徇私枉法、为黒恶势力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

8、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水平。按照“两减少、两扩大”的原则,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老年犯中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等办案方式,积极推进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

9、切实提升执法办案效果。牢固树立“大稳定观”,充分注意执法办案可能引发的影响稳定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五条办案原则”,在依法打击、监督纠正危害社会建设管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过程中,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社会建设管理领域中的不正之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与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的界限,因配套制度和规定不健全导致的决策、管理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犯罪的界限,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合法行为、合法收入与利用社会管理漏洞实施犯罪行为、非法敛财的界限等等,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报告、慎重对待处理。注意掌握分寸节奏,特别是在办理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领域窝案串案过程中,要选择适当办案时机,区分轻重缓急,防止对社会事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注意方式方法,加强与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沟通,慎重着警服、开警车到社会组织办案,慎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强化“大稳定观”和“一线观念”,坚持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在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既严格依法办案,又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探索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说理制度等有利于化解矛盾的新办法新机制,加强释法说理和教育引导,注意办案方式方法,努力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积极把检察工作向化解矛盾纠纷延伸,深入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和根源,注重运用心理疏导、情感交流等方式,解开当事人“心结”;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避免矛盾上交、矛盾激化。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加强对社会矛盾总体态势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案件背后反映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努力把社会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11、健全社情民意调查和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开展经常性走访群众工作,广泛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网上交流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在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注意广泛征求、充分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统一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电话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等“六合一”功能,实行电话、网络、信函、接访等受理方式的“四整合”,切实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定期巡访、联合接访、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等制度,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大接访”活动,广泛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进企业等活动,切实方便群众表达诉求。

12、健全并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切实把风险评估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对拟作不予立案、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撤销案件、不予抗诉、撤回抗诉、不予刑事赔偿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及涉检信访问题的案件实行风险评估、分级预警,有针对性地制定息诉工作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增强防范办案风险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13、完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检信访工作的意见》,继续开展涉检信访积案排查化解专项活动,按照全面清理、落实责任、分类化解、健全机制的要求,对涉检信访积案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注重运用协商、教育等方法,采取综合性措施妥善化解;落实涉检信访终结机制,对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按照规定依法予以终结,确保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更加注重对涉检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突出抓好执法理念教育、素质能力提高、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构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格局等工作,确保检察机关自身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有效防止涉检信访和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积极构建处理涉检信访一体化工作格局,认真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求,切实加强内设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加大上级院对涉检信访案件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力度,进一步增强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工作合力。

14、探索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立足检察职能,借鉴各地先进经验,探索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和机制,促进构建党委、政府主导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正确决定、裁判等,积极依托“大调解”工作格局,做好有关当事人矛盾化解、服判息诉等工作;不得超越检察职权进行“调解”,不得超越法律底线主持“和解”。

15、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应急处置机制。修改完善并严格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应急工作机制和快速反应系统,完善组织体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本地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高度重视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法列为检察教育培训必修课,加强处置能力培训,坚持运用情势判断要清晰、情报信息要快捷、处理焦点要细致、把握中心要紧扣、适用法律要准确、综合措施要到位、把握刑事政策要严格、上下协同要紧密、依靠党委要主动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处置预案、应急保障、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确保有效应对、妥善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16、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切实把以监督促管理作为一条主线和一项“大课题”来研究和落实,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结合执法办案,注重发现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社会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其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紧紧围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等社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对相关环节领域犯罪特点、规律及原因的分析研究力度,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两实全覆盖”等社会管理创新措施的落实。加强对社会治安总体形势的分析,针对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事关全局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17、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建设。依法规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依托社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健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促进社会管理的工作水平。注重通过综合信息平台,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率,进一步及时有效发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18、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积极配合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管理工作,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探索完善适合社区矫正特点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和方法,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青少年维权岗”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关心教育和司法保护工作。

19、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加“打黑除恶”等严打专项斗争,对危害严重的案件坚持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加大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集中整治力度。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引导社会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个人诉求,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平安湖北”建设。

20、协助加强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深化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认识,加强对“两新组织”服务管理规律特点的研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两新组织”提供平等保护和良好服务,真正把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延伸到“两新组织”,发挥好“两新组织”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对“两新组织”突出问题的治理,监督纠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害“两新组织”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两新组织”健康发展。坚决打击一些“两新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利用行贿、偷税等非法手段谋取发展空间,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犯罪行为,促使其依法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切实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

21、积极参与对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高度重视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对社会管理带来的巨大影响,以实现“虚拟社会现实管理”为目标,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和手机实施的煽动分裂、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诈骗、赌博、诽谤、非法经营、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加强和改进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充实内容、完善功能、丰富形式、提高科技含量,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互动沟通的平台作用。探索建立涉检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预警机制,注意网络媒体与平面媒体的相互影响,建立一支熟练运用“网言网语”的网评队伍,编写网络舆情警示案例手册,提高随时跟踪、正确引导、有效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能力。

22、注重发挥基层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切实把法律监督工作落实到基层,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切实抓好省院确定的20件事项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其联系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切实把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作为联系基层、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的重要途径,深入开展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试点工作。按照“依法进行、统一管理、规范职能、因地制宜、重点加强、积极探索”的原则,加强和规范检察办事处、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的设立、运行、管理等工作,加强与乡镇街道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的联系协调,积极做好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搭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新平台,充分发挥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维护和谐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

2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宣传工作。坚持正确宣传导向,准确把握新闻传播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升检察宣传工作效果,营造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舆论环境。加强检察宣传管理,严肃检察宣传纪律,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政法宣传联席会议、检察新闻发布等制度,规范重大、复杂案件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报道工作,防止成为舆论“炒点”和不稳定因素“燃点”,切实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重大决策、事项,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公开客观事态,表明处理态度,着力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

24、认真做好社会管理向检察机关延伸的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组织的管理,按要求抓好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考评、文明创建、安全保卫等工作,完善检察机关管理机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科技强检建设,加强检察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应用管理,尽快实现信息化办公、办案,提高检察科技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

25、明确工作责任。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从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将其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列入检察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省院各内设机构和全省各级院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将各项工作要求细化为具体工作内容,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统一组织和协调配合,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26、积极争取支持。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着力解决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都要结合实际,争取支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及时总结、宣传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方面的新部署、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广泛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认同,创造有利于落实《指导意见》的良好环境。

27、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求真务实,把落实《指导意见》情况作为工作考评、目标责任制管理以及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把重点任务变成具体的项目规划,把原则性要求变成可操作性的措施,以硬项目、硬措施落实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的硬任务、硬责任。上级院要加强综合协调、分类指导,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偏差,切实加大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等问题的检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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