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6.23【实施日期】2016.06.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1:唐某某、赵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3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见武汉市毒品销路较好,即向他人联系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货源。被告人唐某某得知后,以每片26元的价格赊借甲基苯丙胺片剂78板(46万余片),于同月28日从湖南省运抵武汉市,通过他人联系以每片28元的价格赊卖给赵某某。
当日下午,赵某某伙同他人贩卖前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将回收的300余万元购毒款转交给唐某某。当晚20时许,赵某某伙同他人收取毒资尾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所乘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87.018克、毒资97.5万元。公安机关还从赵某某的租住屋内查获唐某某运来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71.586克以及赵某某此前存放的甲基苯丙胺13.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2.918克。综上,被告人唐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约5045克;被告人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共计约5191.04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对被告人唐某某、赵某某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贾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案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贾某某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6粒(约3.39克)。其中,同年2月至6月,贾某某先后2次向文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获取毒资600元;同年4月至6月,贾某某先后3次向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2颗,获取毒资600元;同年5月至6月,贾某某先后7次向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4粒,获取毒资700元。同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贾某某抓获,当场从其所驾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04克,甲基苯丙胺0.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贾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3:覃某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覃某某单独或指使未成年人邓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5克,获取毒资人民币3140元。其中,覃某某指使未成年人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6.01克。2015年1月7日,公安机关将覃某某抓获,当场捜缴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6.4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覃某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4:张某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案
2014年12月4日,未成年人胡某某从随州市抵达咸宁市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帮助提供毒品回随州市贩卖。同月8日10时许,经张某某居间介绍,胡某某在咸宁市某宾馆房间内向胡某甲赊购甲基苯丙胺27.201克。当日21时许,胡某某在张某某的陪同下前往咸宁火车站,欲搭乘列车返回随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捜缴前述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某介绍未成年人购买毒品,情节严重。据此,对被舎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5:赵某某吸毒后持刀故意伤害案
2012年7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因吸食毒品“麻古”产生幻觉,持折叠刀从其住处窜至武汉市江汉区东民里1号门对面的科技王电脑城观光电梯旁,对正在该处宵夜的“欣欣造型”理发店员工屈某某、徐某某、严某某连捅数刀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屈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屈某某因心脏被刺破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某经鉴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虽因吸毒产生幻觉所致,但不能阻却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当街持刀伤害无辜群众,致一死两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此,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