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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妇女联合会,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发布日期】2009.12.28【实施日期】2009.12.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地方法规和中央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妇字〔2008〕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重在干预,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及时排查化解和处置家庭暴力;必须坚持教惩结合、标本兼治,优先保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教育和挽救家庭暴力施暴者;必须坚持以法为据、综合治理,依法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配合。总体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进一步健全,社会成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预防、制止、救助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综合干预机制更加完善,家庭暴力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得到巩固。

二、加快推进反家庭暴力立法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已将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并且拟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我省应抓住时机,积极参与立法进程,并推动启动《湖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立法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全省进行广泛的基础调查,深入了解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及愿望需求,认真分析当前我省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产生的原因和时代特征,全面总结多年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就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重点难点问题等进行论证,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家庭暴力的策略与措施,特别注重增强完备性与可操作性,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出台提供依据。

三、积极预防家庭暴力发生

各部门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成员增强法制观念,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家庭暴力的意识。宣传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强化宣传倡导和舆论监督,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揭露、谴责家庭暴力行为,推动形成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家庭美德,营造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风气。妇联组织要结合妇女儿童的特点,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深入推进“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通过开设婚姻家庭培训学校或课堂,普及社会沟通、夫妻沟通、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成员化解生活矛盾的能力,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基层维权机构等,要及时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努力使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健全完善家庭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切实为各级维权服务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四、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公安机关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接警范围,进一步规范家庭暴力案件接处警程序。接报家庭暴力案件后要迅速出警,有效制止暴力行为的继续发生,将受害者与施暴者隔离,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对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立案侦查;对属刑事自诉范围的,告知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轻微暴力但屡教不改的,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及时与当事人工作单位、辖区街道(乡、镇)、妇联、社区(村)民调组织等取得联系,对施暴者进行监督教育。公安派出所及其村(居)警务室要设立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站(点),实行首警责任制,对每起家庭暴力案件填写《家庭暴力案件登记表》,在接处警系统中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基础台账。对家庭暴力案件实行回访制,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后一月内,民警要对被害人进行回访,并记录在案。对仍需调解的,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基层治保组织通报情况,组织人员继续做好调解工作。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加强12338女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掌握家庭暴力发生情况,指导帮助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五、依法妥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工作,为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维权绿色通道,对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快审快结,及时弥补受害人在人身、财产、精神上的损害。要依法妥善地审理家庭暴力民事案件:一是细致区分家庭暴力和夫妻之间的一般纠纷,合理把握司法干预尺度;在审理有家庭暴力情节的离婚案件中,应当告知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家庭暴力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举证不充分、认证难问题,如受害人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致害人无法提供反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受害人提交多份种类不同的非直接证据,可以根据证据的关联性形成证据链以固定相关事实;如当事人举证不充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调查收集,并运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准确认定。三是重视精神伤害后果,对精神损害程度要结合家庭暴力的持续时间、实施场合、伤害程度、影响程度、致害人的赔偿能力等酌情认定。在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要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又要注重协调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对以暴制暴案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审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要依据法律规定、立法本意和目的,公正地评判曲直,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司法个案的指导和警示作用。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要认真审查,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立案侦查和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要依法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六、切实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并加强家庭暴力伤情司法鉴定中心建设,在全省形成家庭暴力鉴定机构网络。各鉴定机构要主动探索家庭暴力伤害的特点和规律,认真开展家庭暴力伤情司法鉴定工作,为行政调处和司法审理家庭暴力致伤案件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并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减免鉴定费用。卫生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家庭暴力被害人进行及时救治,接诊医生要增强敏锐性,对有可能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病人进行指点、引导与启发,告知其依法维护权益的法律途径,认真书写病历,如实记录伤情诊断并提出治疗意见,实事求是地为受虐者提供法律证据。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和帮助各地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引导社会律师参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公益活动,参与妇联信访、热线咨询、重大维权案件的代理和调解,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酌情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人民法院要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作用,对符合救助条件且自愿求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临时性救助,鼓励有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兴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及设施。

七、合力构建反家庭暴力长效机制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进一步健全和强化以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为龙头、以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为依托、以司法机关有力执法为后盾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总体规划,摆上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总结和全面掌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用足用活现有的法规政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合法、科学、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策。执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民政、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基层社区(村)组织、妇联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转介服务。各级妇联要切实履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协调与督办,推动解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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