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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贯彻落实省委转发的《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责任分工意见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11〕41号【发布日期】2011.06.02【实施日期】2011.06.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转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鄂办发[2010]44号),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根据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和《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0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省院对《意见》的有关工作任务实行责任分工,由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同志负总责,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同志配合抓,院领导、厅级干部按照分工负责抓落实,并具体确定省院内设机构责任。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如下责任分工意见:

一、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和原则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作用,着力服务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着力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推进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和谐湖北建设,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此项要求在省院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各内设机构在具体工作中准确把握。

2、职能定位。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建设,要始终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做到四个必须:必须严格依法履职,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找准切入点、着力点和结合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实效;必须以监督促管理,切实把功夫下在监督上,结合办案积极向发案单位、主管部门、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措施和检察建议,促进社会建设依法进行;必须强化矛盾化解,牢固树立“大稳定观”,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和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把检察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进行合法的、必要的延伸;必须强化源头治理,更加重视抓好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防止因检察机关自身原因成为引发矛盾的源头和造成不稳定事件的“燃点”,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此项要求在省院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各内设机构在具体工作中准确把握。

3、原则要求。坚持更新观念,把服务社会建设与服务经济建设摆到同等重要位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群众路线,把继承和创新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作为一条主线,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夯实社会稳定基础;坚持强基固本,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切实把法律监督工作落实到基层,筑牢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机制创新,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新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坚持提高执法公信力,牢牢把握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造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检察队伍的目标,促进执法公信力的整体提高;坚持统筹兼顾,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促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此项要求在省院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各内设机构在具体工作中准确把握。

二、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

4、着力服务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作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紧紧围绕省委关于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推进“两圈一带”、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战略部署,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29号),综合运用打击、保护、预防、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省委扩大就业、提高医疗保障覆盖面、加大基础教育投入等社会建设重大部署,依法严肃查办、坚决监督纠正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继续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此项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务犯罪预防处、审查批捕处、公诉处、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民事诉讼检察处、行政诉讼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

5、依法严厉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坚持把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极重要的民生问题,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放火、爆炸、投毒、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侵财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垄断行业经营、操纵“黄、赌、毒”活动、从事“非法讨债”活动等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制毒贩毒、聚众斗殴、组织卖淫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此项工作由审查批捕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刑事审判监督处负责。

6、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针对国家和省加大社会管理领域投入的实际,高度重视、严肃查办发生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城市公共服务管理等社会管理领域以及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管理领域行贿犯罪的查办力度。通过严肃查办职务犯罪,不断增强相关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责任感,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按照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部署,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认真开展非公有制企业预防行贿犯罪工作,适时开展专项预防,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促进解决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管理问题,完善社会管理。此项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

7、依法监督纠正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立足于促进社会建设,针对发生在民生领域的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立足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工作,促进有关部门依法严格履行社会公共服务、管理职责。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促进执法、司法机关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协调解决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水平,促进健全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此项工作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民事诉讼检察处、行政诉讼检察处、监所检察处负责。

8、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水平。按照“两减少、两扩大”的原则,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老年犯中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等办案方式,积极推进和规范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此项工作由审查批捕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

9、切实提升执法办案效果。充分注意执法办案可能引发的影响稳定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坚决查办、坚持惩防并举、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分寸节奏、注意方式方法等“五条办案原则”。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社会建设管理领域中的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的界限,因配套制度和规定不健全导致的决策、管理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犯罪的界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合法行为、合法收入与利用社会管理漏洞实施犯罪行为、非法敛财的界限等,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报告、慎重对待处理。注意掌握分寸节奏,特别是在办理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领域窝案串案过程中,要选择适当办案时机,区分轻重缓急,防止对社会事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注意方式方法,加强与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沟通,慎重着警服、开警车到社会组织办案,慎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项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

10、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强化“大稳定观”和“一线观念”,在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既严格依法办案,又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探索有利于化解矛盾的新办法新机制,加强释法说理和教育引导,注意办案方式方法,努力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积极把检察工作向化解矛盾纠纷延伸,深入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和根源,注重运用心理疏导、情感交流等方式,解开当事人“心结”;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对社会矛盾总体态势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案件背后反映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努力把社会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此项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处牵头,其他内设机构配合。

11、健全社情民意调查和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积极开展经常性走访群众工作,广泛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网上交流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在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注意广泛征求、充分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统一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电话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等“六合一”功能,实行电话、网络、信函、接访等受理方式的“四整合”,切实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联合接访、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等制度,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组织的“大接访”活动,广泛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进企业等活动,切实方便群众表达诉求。此项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

12、健全并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切实把风险评估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对拟作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赔偿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及涉检信访问题的案件实行风险评估、分级预警,有针对性地制定息诉工作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此项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审查批捕处、公诉处、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民事诉讼检察处、行政诉讼检察处、监所检察处负责。

13、完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涉检信访工作,继续开展涉检信访积案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对涉检信访积案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采取综合性措施妥善化解;落实涉检信访终结机制,对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按照规定依法予以终结,确保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更加注重对涉检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确保检察机关自身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有效防止涉检信访和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积极构建处理涉检信访一体化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内设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加大上级检察机关对涉检信访案件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力度,进一步增强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工作合力。此项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其他内设机构配合。

14、探索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立足检察职能,探索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和机制,促进构建党委、政府主导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正确决定、裁判等,积极依托“大调解”工作格局,做好有关当事人矛盾化解、服判息诉等工作;不得超越检察职权进行“调解”,不得超越法律底线主持“和解”。此项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处、审查批捕处、公诉处、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民事诉讼检察处、行政诉讼检察处负责。

15、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应急工作机制和快速反应系统,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本地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高度重视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法列为检察教育培训必修课,加强处置能力培训,坚持运用情势判断要清晰、情报信息要快捷、处理焦点要细致、把握中心要紧扣、适用法律要准确、综合措施要到位、把握刑事政策要严格、上下协同要紧密、依靠党委要主动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处置预案、应急保障、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确保有效应对、妥善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此项工作由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处、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负责,其他内设机构配合。

16、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切实把以监督促管理作为一项“大课题”来研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结合执法办案,注重发现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社会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其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紧紧围绕社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对相关环节领域犯罪特点、规律及原因的分析研究力度,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两实全覆盖”等社会管理创新措施的落实。加强对社会治安总体形势的分析,针对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事关全局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此项工作由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查批捕处、公诉处、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民事诉讼检察处、行政诉讼检察处、监所检察处配合。

17、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建设。依法规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依托社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健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促进社会管理的工作水平。注重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一步及时有效发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此项工作由侦查监督处、检察技术信息处负责。

18、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积极配合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管理工作,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探索完善适合社区矫正特点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和方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青少年维权岗”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关心教育和司法保护工作。此项工作由监所检察处、侦查监督处负责。

19、积极参加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加“打黑除恶”等严打专项斗争,加大对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的集中整治力度。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引导社会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个人诉求,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平安湖北建设。此项工作由审查批捕处、公诉处、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

20、协助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规律特点的研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其提供平等保护和良好服务,真正把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延伸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突出问题的治理,监督纠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坚决打击少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利用行贿、偷税等非法手段谋取发展空间,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犯罪行为,促使其依法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切实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此项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处、审查批捕处、公诉处、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民事诉讼检察处、行政诉讼检察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

21、积极参与对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高度重视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对社会管理带来的巨大影响,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和手机实施的煽动分裂、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诈骗、赌博、诽谤、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加强和改进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互动沟通的平台作用。探索建立涉检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预警机制,注意网络媒体与平面媒体的相互影响,建立一支熟练运用网络语言的网评队伍,编写网络舆情警示案例手册,提高随时跟踪、正确引导、有效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能力。此项工作由审查批捕处、公诉处、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新闻处负责。

22、注重发挥基层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切实把法律监督工作落实到基层,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切实抓好已确定20件事项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联系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深入开展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乡镇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的设立、运行、管理等工作,加强与乡镇(街道)综治维稳机构的联系协调,积极做好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搭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新平台,充分发挥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维护和谐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此项工作由政治部负责。

2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宣传工作。坚持正确宣传导向,准确把握新闻传播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升检察宣传工作效果,营造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舆论环境。加强检察宣传管理,严肃检察宣传纪律,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政法宣传联席会议、检察新闻发布等制度,规范重大、复杂案件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报道工作,防止成为舆论“炒点”和不稳定因素“燃点”,切实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重大决策、事项,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公开客观事态,表明处理态度,着力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此项工作由新闻处负责。

24、认真做好社会管理向检察机关延伸的相关工作。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抓好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考评、文明创建、安全保卫等工作,完善检察机关管理机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此项工作由办公室、机关党办、机关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进一步加强科技强检工作,加强检察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应用管理,尽快实现信息化办公、办案,提高检察科技管理水平。此项工作由检察技术信息处负责。

三、强化法律监督,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主要措施

25、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公正廉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把功夫下在监督上,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监督的严密性;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水平,用好现有法律监督手段,切实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此项工作由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民事诉讼检察处、行政诉讼检察处、监所检察处负责。

26、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强化立案监督,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徇私舞弊违法立案、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强化侦查活动监督,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保障和促进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此项工作由侦查监督处负责。

27、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坚持公诉和刑事诉讼监督“两手抓、两手硬、两手协调”,把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的着力点放到抓好抗诉工作和监督纠正诉讼违法、渎职行为上来,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监督格局。探索整合抗诉力量,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探索有效方式方法,加强对诉讼违法行为和渎职行为调查工作,着力监督纠正刑事审判活动中的不公不廉不规范问题;坚持把好程序适用关、派员出庭关、事后审查关,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抑制和消除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此项工作由刑事审判监督处负责。

28、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加强羁押期限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解决案件久押不决问题;加强对留所服刑、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的监督,切实解决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高度重视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完善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保障和促进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此项工作由监所检察处负责。

29、加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准确把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努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加强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公正权威;加强对司法调解、民事执行和其他非诉活动的监督,维护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规范合法;加强对诉讼违法行为和渎职行为的监督,维护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廉洁高效;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行政作为、督促提起诉讼等工作的探索,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此项工作由民事诉讼检察处、行政诉讼检察处负责。

30、加强对与诉讼活动密切相关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落实中央司法改革规定,针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增设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进行监督的职责,探索有效监督方式,既依法加强对赔偿工作的法律监督,纠正该赔不赔等问题,又通过监督发现和查处隐藏在赔偿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探索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规范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适应国家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部署,探索建立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措施,保障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确保这些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此项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处、侦查监督处、监所检察处负责。

31、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司法腐败案件。坚持把查办严重司法执法腐败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措施,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查办职务犯罪的内部分工和协作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积极参加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注意发挥好检察机关在预防司法腐败方面的特殊作用,结合法律监督和办案工作开展检察建议、警示教育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司法机关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此项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

32、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对司法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部署,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健全完善“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配套制度;深入推进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建设,落实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改革规定,注意融会贯通,加强工作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两个机制的综合效用;深入抓好各项业务工作机制、队伍管理机制、检务保障机制建设,推动其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探索实行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职能和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推动机构逐步分设或者业务分离运作,健全完善“适度”分离之后工作协调配合、资源整合优化等方面的工作机制,保证做到有序衔接、互相促进,为加强自身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供机制保障。此项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部牵头,其他内设机构配合。

33、健全完善政法部门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机制。认真落实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分别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试行)》、《关于在检察工作和公安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试行)》、《关于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的规定(试行)》,在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工作关系,充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核查权和纠正权,切实将经常性工作联系、查阅(借阅)案卷、案件情况通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等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为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创造有利条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此项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牵头,其他内设机构配合。

34、着力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坚持把执法公信力作为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战略任务和检察权运行的重要规律来抓,着力解决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着力争取解决制约执法公信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着力研究和解决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如何提高执法公信力问题。全面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9]55号),按照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的思路,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落实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健全群众工作制度机制,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此项工作由政治部、群众工作处牵头,其他内设机构配合。

35、建设一支公正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针对执法行为不清廉、执法活动不规范、执法作风不文明等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作风纪律建设、素质能力建设、队伍管理机制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等“六项工程”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为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人才保障。此项工作由政治部、监察处、新闻处、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负责。

36、着力构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格局。认真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构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坚持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重点解决执法观念存在偏差、执法管理不到位、执法规范制定权限不统一、制度规范执行不到位、监督制约体系不健全、技术装备和信息化经费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努力构建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制度规范为基础、以执法管理为前提、以监督制约为关键、以执法保障为条件的“五位一体”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格局。此项工作由监察处牵头,其他内设机构配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

37、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从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廉洁执法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重大问题作出科学决策,定期督促检查推进情况,掌握工作推进总体情况。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坚持抓领导、把方向,抓重点、议大事,抓协调、谋全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此项工作由省院党组领导组织各内设机构落实。

38、积极争取支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着力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新部署、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广泛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认同,创造有利于落实本意见的良好环境。此项工作由省院党组领导组织各内设机构落实。

39、细化工作责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本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机制、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分解,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责任。省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实际,切实把重点任务变成具体的项目规划,把原则性要求变成可操作性的措施,以硬项目、硬措施落实硬任务、硬责任。要坚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形成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部署逐步落实。此项工作由各内设机构负责。

40、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求真务实,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具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工作考评、目标责任制管理以及下级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综合协调、分类指导,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偏差,切实加大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等问题的检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此项工作由各内设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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