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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构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10〕58号【发布日期】2010.10.23【实施日期】2010.10.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重点解决当前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在继续抓好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能力、纪律作风等工作的同时,努力构建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制度规范为基础、以执法管理为前提、以监督制约为关键、以执法保障为条件的“五位一体”工作格局,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执法办案

1.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强化执法办案。把强化执法办案作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应有之义,坚决克服缺乏办案意识、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等问题,防止人为设置办案禁区、对执法办案提出各种违反法律政策的限制性规定;认真执行办案考评标准,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既要防止草率立案、立“凑数案”,又要纠正不当控制办案数量和时限,实现滚动办案、良性发展;既要严肃查办大案要案,又要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小案,防止片面追求大案率、把大案要案标准当成立案标准;强化主动核查意识,深挖细查犯罪,纠正重立案轻结案、重快侦轻深挖、立案后草率结案等问题。认真办理批捕、起诉案件,严格证据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克服监督意识不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思想,着力办好诉讼监督案件;在诉讼监督中增强“线索观念”和“案件观念”,增强发现、核实和纠正诉讼违法行为的能力,防止疏于监督、监督不力;探索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在提高指控犯罪质量的同时,加大诉讼监督力度,防止把履行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能作为硬任务,把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作为可有可无的软任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全面、辩证地处理好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安全六者的关系,防止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立起来的偏向,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一系列执法行为规范,一切执法办案和监督活动都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做到实体公正、程序规范。严格遵守案件管辖、办案期限、办案安全等规定,防止和纠正受利益驱动超越管辖办案,越权办理初查案件,以押取供、以捕代侦,对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案件久侦不结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令行禁止。

3.坚持公正廉洁执法。针对执法办案中时有发生的不公正、不廉洁问题,坚持长期治理,健全长效机制,落实治本措施;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把握检察工作规律,提高公正廉洁执法的本领和水平;进一步发挥检察官协会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研究、指导、监督作用,完善检察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自律管理;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廉洁从检教育长效机制;着力争取解决制约执法公信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为提高执法公信力提供有力保障;积极探索和落实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各项措施,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4.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端正执法态度,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因检察机关自身原因成为引发矛盾的源头和造成不稳定事件的“燃点”;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始终保持执法者应有的理性,慎用执法权力,纠正简单执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等执法不文明、不规范行为;改进执法工作的方式方法,坚决制止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不负责任、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改进侦查取证方式,杜绝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均应遵守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注意给予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5.坚持“四个绝对禁止、一个必须实行”的办案纪律。绝对禁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绝对禁止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及处理款物;绝对禁止在办案工作区违法违规关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将已经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违规提押到办案工作区进行讯问;绝对禁止接受吃请、收礼,为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请托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必须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安排录音录像不得进行讯问,每次讯问笔录都应准确记载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

加强对落实“四个绝对禁止、一个必须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加强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部门加强事前防范,发现问题苗头,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已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主管人员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检讨或者说明情况。

二、制度规范

6.健全完善配套完备的执法办案制度规范体系。重点围绕易发多发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廉洁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全面整合、细化和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和业务工作流程,科学设置执法标准,确保办案人员熟练掌握应对各种情况的方法,引导、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加强执法的统一、归口、专业管理,加强办案部门自身的管理,执法规范化与信息化相结合等新办法新机制,以完备的制度规范保障执法办案活动有序高效运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规范办案工作,防止发生执法偏差;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制度规范的完整性、统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为公正廉洁执法奠定坚实基础。

7.提高执法办案制度规范的执行力。坚决纠正满足于已有经验,不关心、不关注、不学习上级文件的不良倾向,及时收阅、传达学习上级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避免执行制度规范的随意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在检察工作中原原本本、不折不扣地一体遵行;对执行不力或者有选择执行,导致检令不畅通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评估上级检察机关和本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把规范性文件的严格执行作为业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防止对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等事项降低要求、断章取义、各取所需、打折扣地执行。

8.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程序。纠正针对同一工作内容事项层层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复制定、标新立异、乱提口号、一边进行文件清理一边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做法,凡属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政策和检察工作体制与机制改革的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以外,原则上只能由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市、州(分)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再制定,基层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再制定。

针对规范性文件起草中调研不深入、论证不充分、可操作性不足,未经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等办事机构审查即出台规范性文件,未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等问题,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开展专家咨询,经过法律政策研究部门适用法律审核和办公室行文规范审核,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方可出台;上级人民检察院在规范性文件的选题和研究起草的过程中,应当主动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注重制度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本地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执法管理

9.健全完善符合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求的执法管理体系。针对执法管理工作缺乏系统化和规范化、难以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积极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加强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和总体统筹,把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务协作、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加强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作为推进执法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着力解决“检令不畅、地区壁垒、内部掣肘、整体分散”等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按照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适当分离的原则,深入研究以案件流程管理、质量管理、执法考评管理、线索管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管理、办案安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机关执法管理体系,防止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发生。

10.明确执法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责。针对执法管理部门不明确、执法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省人民检察院和市、州(分)人民检察院发挥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者案件管理中心等)的管理作用,基层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设立机构或者确定相应部门,履行案件管理职能;进行内部整合改革试点的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部,对案件实行统一、归口、专门管理工作。

11.加强办案流程管理。针对执法环节相互衔接不紧密,对执法流程各个环节的适时监控、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全面整合、优化办案部门内部工作流程;优化、规范检察机关各部门在案件移送、法律文书报送、涉案证据和款物移交、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备报批等工作中的办案流程;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部门之间结合实际建立线索发现、移送及办理反馈有机衔接、环环相扣、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统一受理、分送、转交、分流有关案件实行临限预警、到期催办、超期纠正和瑕疵警示等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加强对流程管理工作的指导。

12.加强办案质量管理。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案件评查,定期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案件质量分析报告,开展部门自查、专班排查、开门评查、走访调查、以案析理等案件评查活动,深入研判执法办案工作整体质量和发展态势,防止发生错案,减少程序瑕疵,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加强对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办案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和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或者律师提出办案中存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情形,要求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公诉部门及时进行审查,侦查部门配合进行调查核实,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办案人员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体检查证明等证据材料,必要时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确属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队伍执法公信力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10〕24号)等有关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查并依法依纪处理;对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编造刑讯逼供事实、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3.完善执法考评管理机制。针对执法考评标准不统一、重结果轻过程等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省级人民检察院业务工作和考核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的要求,把握工作导向,制定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符合湖北实际的综合性考核办法,对市、州(分)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办案工作实行分级分类考评,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全面管理;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和奖惩机制,将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是否严格规范纳入执法业绩档案管理,作为检察人员绩效考评、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内外结合、各种要素综合的执法公信力评价指标体系,把群众和社会评价作为评判是否公正廉洁执法和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14.完善线索集中管理机制。省人民检察院和市、州(分)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基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管理、处理、督办和分析利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管理诉讼违法线索;加强内部办案协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诉讼违法线索发现、移送、管理、办理和反馈。

15.完善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管理。绝对禁止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及处理款物。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加强内部制约,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部门通过定期检查、审查个案相关法律文书等方式,监督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既防止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又防止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应当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未依法扣押、冻结;进一步落实部门衔接处理、出具法律文书、完善保管场所设施、办理上缴手续等规范化要求;探索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

1.完善办案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看审分离制度,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应当填写使用通知单,纠正办案工作区使用登记不规范、随意进出等问题;制定周密的安全防范预案,解决责任未明确到人、未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和性格特点、没有具体的突发情况处置方案等问题;推进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消除办公区与讯问室未分开、法警室与讯问室无视频连接、电源缺少防护装置、办案工作区过道没有软包、卫生间设施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审讯椅卡锁不规范、工作区内门窗设置不规范等办案安全隐患。针对办案工作区未达标,设备老化陈旧,或者办案工作区正在改建、扩建等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过渡期间的应对措施,提出完整的解决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开展办案工作。

加强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办案活动的规范管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必须在讯问室进行,不得将讯问室作为羁押、留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异地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当地检察机关的讯问室进行;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不得以办案需要、看守所停电无法录音录像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回办案工作区讯问;因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等需要提押到看守所以外的,必须报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同时通知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对提押活动实施监督;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还押;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必须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

17.加强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管理。讯问传唤、拘传到办案工作区、羁押于看守所或异地的犯罪嫌疑人均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纠正从职务犯罪嫌疑人开始供述才进行录音录像等错误做法,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按手印后停止,讯问笔录应当准确记载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办案组负责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录音录像中断的,必须停止讯问,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规范归档程序,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交由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封存,并会同档案部门建立硬盘数字化档案,对录音录像原始资料进行编号管理。

18.加强交办案件和指定异地管辖案件管理。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及时办理并上报查处结果,防止对交办案件反馈不及时,拖办、延办、压案不查、不问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应当有书面交办函和明确的交办要求,加强交办案件办理的协调工作;对交办的案件,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讲究方式方法,做到上下一致。指定异地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湖北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工作实施办法》(鄂检发[2007]39号)第七条确定的四条原则办理;检察机关在异地核查证据或者办理相互关联的案件,需要当地检察机关提供协助的,当地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协调;检察机关到异地办理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知、通报本地检察机关,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由本地检察机关提供协助的,本地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协助。对于交办案件、指定异地管辖案件,需要扣押、冻结款物,或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应当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发现的线索,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向存在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办案安全隐患或者办案设备设施不齐全,且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或者重要办案任务。

19.加强对查办行贿犯罪的管理。对同一贿赂案件中的受贿人和行贿人进行统一审查,原则上由同一检察院办理,特殊情况下需要由不同地方检察院办理的,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对交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行贿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全程跟踪督办;对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行贿人,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行贿人情况统一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备案。

20.加强对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其他刑事案件的办案管理。禁止受利益驱动以办理渎职犯罪关联案件的名义立办其他刑事案件,防止只注重办理关联案件而不积极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其他刑事案件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其他刑事案件与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真正相关联的要求,严格把关、严格审批。下级人民检察院并案侦查的其他刑事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需要扣押、冻结款物的,应当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21.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统一管理。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对历史遗留的乡镇检察室等派出机构的执法办案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对原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独立办案单位的做法,一律予以纠正;所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律由反贪、反渎等具有办案权限的部门负责,办案工作由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院领导统一负责;不得临时组合、随意指定人员组成办案组脱离办案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上级检察机关抽调下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办案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办案工作和办案人员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办案中的重要决定和决策,应当由上级检察机关作出。

四、监督制约

2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牢固树立宪法观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邀请代表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努力按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代表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23.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制约。认真执行省人民检察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试行)》、《关于在检察工作和公安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试行)》、《关于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的规定(试行)》,主动协调解决在落实调阅案卷、列席审判委员会、开展法律监督调查等措施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建立对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和人民法院驳回抗诉或者不采纳抗诉理由等案件的定期复查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在促进公正司法的同时确保检察机关自身公正廉洁执法。

24.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接受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对群众投诉的受理、查究、反馈机制,不断强化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

25.深化检务公开。针对检务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形式落后、不能及时提供接受监督的平台等问题,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意见》,不断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及工作机制;通过开辟检察门户网站“检务公开”专栏、建立检务查询、资料发放、法律咨询机制,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措施,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建立“人民检察院公众开放日”制度,扩宽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适时公布办理的重大案件,及时回应网络舆论反映的热点问题。

26.加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针对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之间强调相互配合多、相互监督制约不够等问题,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加强各业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的相互制约。审查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线索或者相关材料移送案件线索管理部门处理;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公诉、刑事审判监督等部门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扣押冻结款物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实行办案与复议、复查分离,加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相互制约;实行线索管理与办案分离,完善相互制约机制。

针对线索积压,初查率、查结率不高等问题,办案部门和案件线索管理部门对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估,提高成案率和线索的利用价值;办案部门对存查的线索进行集体审查和定期研判,发现经过进一步调查可能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将线索交由办案人员继续调查;针对列入存查的线索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办案部门对初查后拟作不立案处理的线索,逐案写出初查结论报告,依照程序逐级审核后立卷存档、备查,并及时向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或者案件管理部、举报中心)反馈,接受监督;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同意,征求审查逮捕和公诉部门意见。

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情况的监督制约。职务犯罪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必须附有录音录像光碟和录制人员说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必须对录音录像资料的制作情况和真实性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逮捕、公诉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对录音录像资料的意见;审查逮捕、公诉部门发现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有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27.加强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部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针对事前监督、同步监督措施不完善,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够等问题,紧紧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和诉讼监督等检察权的运行,积极推行巡视、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检务督察、廉政风险防控等监督措施,强化对重点执法岗位、执法环节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对“一案三卡”落实不到位、记载不完整等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针对可能诱发腐败的各类风险,加强对风险点的评估,采取办案前廉政动员、办案中苗头性问题诫勉谈话、案件办结时同步廉政自查、回访考察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不廉行为。

28.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和部署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督办,确保检令畅通、令行禁止;上级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在工作指导中加强监督和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办案同步监督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亲临下级人民检察院监督案件办理情况。

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死亡事故报告制度、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和逮捕、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制度、公诉部门特别备案审查、诽谤案件批捕起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等制度,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严格落实协调案件报告制度,对协调的案件严格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意见,正确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中,市、州(分)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案件管辖、案件线索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为规避省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将应当由本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交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州(分)人民检察院对确需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出具书面交办函,并在作出逮捕决定后十日以内,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逮捕决定书》复印件报省人民检察院备案,防止和纠正以“立案下沉”规避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

29.加强业务部门执法办案中的自身监督。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既抓好执法办案,又加强对办案中是否公正廉洁执法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落实相关办案制度,加强办案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执法人员增强自律意识,认真遵守各项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自觉接受监督制约,学会和适应在监督中执法办案;增强办案保密意识,防止出现“跑风漏气”现象。

五、执法保障

30.加强公正廉洁执法的经费保障。以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大检察经费保障力度,建立与公正廉洁执法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把有限财力更多地向公正廉洁执法方面倾斜,防止以收定支,以罚没款、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冲抵预算拨款,上进下退等问题,消除执法不公不廉的深层次诱因,保障和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

31.加强办案基础设施和业务装备保障。根据严格执法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高度重视办案功能用房、受理接待中心、办案工作区、检察技术信息中心等保障办案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优先配齐办案所需的三级机要通道、远程讯问、多媒体出庭示证、同步录音录像等设备。解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设备不到位、不齐全、不管用等问题,加大经费投入,加快设备建设和软件的更新升级,配齐相关设备,保证正常联网联通;在硬件建设未达标的情况下,及时配备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提高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的配备标准,切实排除频繁更换录像带、电池工作时间短、维护经费高等障碍;提高办案人员和录制人员的专业素质,解决流程不熟悉、设备操作生疏、录制不完整等操作问题;加快录音录像设备政府统一采购工作,保障及时到位;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协调解决录音录像等技术装备不能进入看守所的难题,逐步在看守所内建设标准化讯问室和同步录音录像室。对办案工作区建设不达标,办案工作区、看守所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和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不合格的,追究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并限期整改。

32.加强执法办案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保障。积极推进以“强办案、强监督、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强检”活动,加快科技项目在执法办案、执法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加强电子取证设备、移动指挥系统等科技强检项目建设,增强执法办案的科技含量;加强信息化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抓好检察信息化应用软件的统一安装运行,注重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实行网上质量监控,把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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