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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巡视督察组工作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11〕84号【发布日期】2011.09.08【实施日期】2011.09.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省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强化对下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办法》、《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省院的决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紧紧围绕省院党组的中心工作,实行巡视与检务督察相结合、巡视督察与落实整改相结合、巡视督察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违法违规办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二、机构设置

省院成立4个巡视督察组,每组组长由1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2-3名。

整合巡视、检务督察、执法监督为巡视督察办公室,仍挂靠监察处,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由纪检组、监察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监察处、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1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并调配工作人员2-3名。

三、工作内容

(一)巡视工作

巡视工作的内容按照《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高检院、省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2、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从检各项纪律规定的情况;

4、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5、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6、完成省院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二)检务督察工作

检务督察工作的内容按照《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1、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院和本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2、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3、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4、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风检纪的情况。

(三)执法监督工作

执法监督工作的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1、执行上级院关于执法办案工作的各项决定和部署的情况;

2、执行执法办案有关审批制度的情况;

3、执行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情况;

4、执行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的情况;

5、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情况;

6、完善执法办案工作考评和监督机制追究机制的情况。

(四)巡视督察办公室工作

1、起草年度工作计划、评估报告和工作通报;

2、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加强与巡视督察组沟通、协调,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4、适时了解工作进程,督促工作落实;

5、收集工作情况,搞好有关文件、资料、信息等整理归档。

四、片区划分

巡视督察组实行分片负责制,每个组负责一个片区,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独立开展工作。其中:一片区为:武汉、孝感、铁检分院;二片区为:随州、襄阳、十堰、荆门;三片区为:荆州、汉江分院、宜昌、恩施、神农架林区院;四片区为:黄石、黄冈、咸宁、鄂州院。原则上每年交叉轮换片区一次。

五、工作方式

根据工作内容和任务的不同,分别按照巡视工作、检务督察工作及执法监督的规定方式方法进行,平时要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和片区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被巡视督察单位情况,定期分析、研究,适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六、处置办法

1、巡视督察人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写出《巡视督察情况报告》,呈报检察长或院党组,根据检察长批示或院党组意见,分别向被巡视督察单位发出《巡视督察意见书》,或《巡视督察决定书》。

2、巡视督察人员对执法监督现场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行使现场处置权,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湖北省政法机关执法问责六条规定》,向被督察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提出组织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3、巡视督察结果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年终评比工作、表彰先进的依据。一年内累计被发出两次以上《巡视督察意见书》、一次以上《巡视督察决定书》的单位,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工作要求

1、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敢于碰硬,严守纪律的原则,以对检察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

2、要熟练掌握巡视督察工作内容、规定规则、要求标准和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熟悉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省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3、要严格遵守巡视督察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干扰被巡视单位的日常工作,不参与查办案件,不干预被巡视单位人事任免工作,不处理巡视督察工作以外的具体事宜。

4、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纪律规定,不接受被巡视督察单位赠送的礼品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被巡视督察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八、工作保障

1、抽调人员由政治部干部处负责选定;

2、车辆器材等物资保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3、经费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单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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