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11〕87号【发布日期】2011.09.23【实施日期】2011.09.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了创新群众工作机制,发挥基层人民检察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是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的主要形式,其设立及开展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履职、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派驻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重点乡镇等地的常设机构,其名称为“XX人民检察院派驻XX(派驻地名称)检察室”。
检察服务站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地点相对固定的检察工作联系点,为非常设机构,其名称为“ XX人民检察院派驻XX(派驻地名称)检察服务站”。
检察巡回服务组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就多项工作或单项工作开展巡回服务的组织形式,为非常设机构,其名称为“ XX人民检察院检察巡回服务组”。
第四条 派驻检察室的主要职责是下列各项:
(一)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
(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四)对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五)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六)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
(七)联络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社情民意;
(八)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立足于服务,参照上述职责开展工作,但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内容除外。
第五条 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的设立需要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派驻检察室
1.派驻地为人口总量较大、经济社会发展同周边乡镇相比具有明显优势、产业特色明显、群众司法诉求较多的重点乡镇,或者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
2.有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且刑事案件发案数或者民事案件立案数较多;
3.有条件解决机构编制;
4.配备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有检察官身份的不得少于1人;
5.在派驻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齐全;
6.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能够实行全额保障;
7.工作制度健全;
8.在派驻地能够实际开展工作。
(二)检察服务站
1.人口总量相对较大、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快、群众司法诉求相对较多的乡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特大型企业,或者人口较多、群众司法诉求较多的街道;
2.在服务地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1至2名相对固定的检察人员负责;
4.工作制度健全。
(三)检察巡回服务组
1.巡回服务的目标任务明确,主题突出;
2.巡回服务工作计划详实;
3.有2名以上的检察人员开展巡回服务;
4.工作制度健全。
第六条 派驻检察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省人民检察院审批;检察服务站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市、州、分院审批;检察巡回服务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决定。
派驻检察室的设立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详细资料,由市、州、分院研究审核,上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变更、撤销的程序与设立程序相同。
检察服务站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市、州、分院参照上述程序审批,并在审批后7日内报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检察巡回服务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不履行审批手续,但必须在决定设立之日起,7日内报市、州、分院备案。
第七条 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应严格人员职位配置标准,派驻检察室设主任1名,检察人员在3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副主任1名;检察服务站设站长1名;检察巡回服务组设组长1名;派驻检察室主任、检察服务站站长、检察巡回服务组组长由检察员担任。
第八条 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应与派驻地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维稳办、信访办及其他执法单位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定期联系,及时收集执法信息。
第九条 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应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台帐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正确处理好与派出院业务部门的关系,规范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收集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交由派出院案件管理部门(举报中心)进行统一、归口、专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支出由派出院集中、统一管理;以服务基层人民群众为主线,落实相关人员目标责任制和考评机制,树立凭实绩用人的导向;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的工作业绩纳入“创、争、当”考核。
第十条 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应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应在办公场所悬挂统一标牌,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检察信箱,公开派驻检察室和检察服务站工作职责、检察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印发便民联系卡。检察巡回服务组一般不悬挂统一标牌,但应在巡回服务地公布开展巡回服务的时间、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在开展巡回服务时可以结合工作主题悬挂醒目的横幅和宣传标语。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电话预约组织接访。
第十一条 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应严格执行各级检察机关出台的纪律规定,严禁从社会上聘请人员参与执法办案,严禁自行处理信访举报案件线索,严禁独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严禁向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收取、摊派款物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