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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办字〔2014〕9号【发布日期】2014.06.09【实施日期】2014.06.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鄂转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

一、意义和任务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智力成果,在加速科技创新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发展机遇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多发,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妨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同时,湖北作为科教大省,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率较低,科技创新的原动力没有得到有效激励,科教人才优势没有及时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现实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尊重创造性劳动、激励创新的需求。全省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高检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等一系列部署,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发展环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为保护合法知识产权主体的权益、维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鄂顺利转化、激励科技人才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推动创新湖北、法治湖北建设。

全省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通过移动互联网实施侵权盗版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的审批、授权、保护等环节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加大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

二、责任分工

(一)职务犯罪侦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应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的申报、审批、授权、保护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等环节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嫌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以及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充当保护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等渎职犯罪行为,通过依法履行侦查职能保护相关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逮捕。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应切实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依法快捕,维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及时掌握公安机关在办的重大、有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信息,提前介入、引导取证。

(三)审查起诉。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全面履行公诉职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快诉;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保证案件质量。省院公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有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

(四)诉讼监督。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及时予以监督、纠正,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依法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监督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部门要正确履职,强化对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裁定、调解、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五)职务犯罪预防。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依法履行预防职责,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结合办案分析相关犯罪发案原因,通过检察建议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六)法律政策研究。省检察院研究室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全省检察机关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办案加强调查研究,就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法律适用、政策应用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三、工作步骤

根据工作安排,专项活动的时间为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活动不具体划分阶段,各地检察机关根据省院的工作安排部署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

(一)走访摸排。各地要结合实际,迅速到相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摸底,对辖区内具有高科技研发创新能力的企业、具有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走访排查,查找侵犯知识产权和妨碍科技成果转化的违法犯罪线索,争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一批、公安机关立案一批、检察院起诉一批、法院审判一批有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案件。

(二)信息报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发现和总结专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向省院报送,省院将及时推广各地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三)总结汇报。2014年12月20日,各市州分院对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向省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一位院领导负责。要精心选派精干力量,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省院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院侦监处,领导小组要主动向院党组汇报工作,争取重视和支持。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配合,就开展专项行动中的情况通报、案件移送标准等问题加强沟通,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保持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任务,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共同应对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市州院要切实负起指导、督促职责,统筹各方、扎实推进。下级院要及时向上级院报告专项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的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及时帮助下级院解决疑难问题和实际困难,确保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宣传部门要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正面引导舆论,结合专项行动的各个阶段,加大典型案例、经验做法与成效的宣传。积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扩大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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