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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8]37号【发布日期】2008.09.27【实施日期】2008.09.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检察机关应急工作机制和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务快捷反应机制的意见(试行)》等,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置突发事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合理、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省检察院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市(州)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检察院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检察院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省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及时妥善处置。

(四)依法处置,维护稳定。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开展处置工作,注意区分矛盾性质,讲究方法策略,把握时机,稳妥处理,防止酿成事端或矛盾激化,全力维护稳定。

(五)依靠党委,争取支持。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紧密依靠党委领导,主动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积极争取有关机关、单位、组织的全力配合,促进突发事件妥善解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在检察机关发生的个人闹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二)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或犯罪嫌疑人死亡、证人死亡等重大办案安全事故。

(三)检察机关发生的突发事故,包括检察人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检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检察机关被冲击或检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袭击事件、检察机关发生的重大失密、泄密案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检察机关内发生的其他事故或遇到的重大自然灾害。

(四)当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党委、政府要求检察机关参与处置的;

(五)媒体报道或传播涉及检察机关的负面信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本办法是省检察院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检察机关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省检察院是全省检察机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设立省检察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管理、协调职能。

第六条 省检察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政治部综合处、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处、监察处、警务处、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人为副主任,其他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工作运转枢纽作用。

第七条 省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依据自身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九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要在第一时间内报省检察院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情况紧急的,可按照“快报情况、慎报原因”的原则,先电话报告情况,随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实行“日报制”,即每日向省院报告,有情况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

第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检察院在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的同时,要迅速向党委汇报有关情况,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并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事发地检察院主要领导必须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必须保持二十四小时通讯工具畅通,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省检察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内,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等,及时提出相关应急响应建议,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抓紧实施。

省检察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件情况抓紧研究对策,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方检察院、省检察院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参加、指导有关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省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具体责任分工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一)省检察院机关发生的个人闹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由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接谈处理,其他部门配合。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人要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处置工作,同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必要时分管检察长要到达现场指挥处置。上访人员出现非正常上访或违法行为的,要注意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并紧密依靠党委、政府,积极争取公安机关配合,依法妥善处置。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生类似事件的,控告申诉检察处参与调查或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妥善处理。

(二)省检察院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事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办案安全事故的,由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由省检察院有关部门直接参加调查处理。

(三)省检察院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生检察人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的,由计划财务装备处、监察处负责调查处理或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处置工作,其他部门配合。

省检察院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生检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由政治部和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或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处置工作,其他部门配合。

省检察院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生被冲击或检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袭击事件的,由政治部、警务处、被袭击检察人员所在的部门负责处理或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处置工作,其他部门配合。

省检察院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生失密、泄密案件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或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处置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失密、泄密事件报告后,要在一个小时内向省检察院保密委员会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小损失范围。

省检察院机关发生多人食物中毒、多人患传染性疾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由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处置,其他部门配合。

检察机关内发生的其他事故或遇到的重大自然灾害,由省检察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当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党委、政府要求检察机关参与处置的,及时向省检察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对于出现媒体报道或传播涉及检察机关的负面信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由宣传处具体负责或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应对工作,办公室配合。

第十四条 需要由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注意加强沟通和联系,听从调遣和指挥,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第十六条 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不能盲目遮掩或消极等待,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与新闻媒体联系,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澄清相关事实,表明检察机关态度,掌握舆论主动权。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快速反应机制。事发地检察院在第一时间向省检察院报告的同时,要积极与有关媒体协调沟通。省检察院及时将新闻报道口径通报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争取在4个小时内发布首发新闻。对于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敏感事件以及需要保密的事件,省检察院及时与宣传部门联系协调,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八条 公开突发事件的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分别采取向媒体提供新闻稿、事发地检察院负责人约见记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接受记者个人或集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并根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选择适当的媒体或新闻网站发布。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突发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工作,建立及时回应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跟踪、收集、分析境内外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准确掌握各方面动态,及时向省检察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党委、政府报告。对相关质疑、猜测、误解、传言等,要迅速组织权威部门、专家等作出回应,正确开展网上评论工作,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处置工作的进展,持续滚动发布相关权威信息,多角度地澄清事实,解疑释惑,批驳谣言,稳定人心。

第二十条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置工作,防止发生影响稳定的新的突发事件。涉及到赔偿、补偿工作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当事人或其家属协调沟通,促进事件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地检察院的检察长要到省检察院说明情况。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上下联络等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工部门要结合检察机关特点,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应急能力。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机要部门、信息化办公室、检察技术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条件和信息网络,逐步增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水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突发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检纪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中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考评评先时给予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处置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送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二)不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

(三)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检察院制定并负责解释。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省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省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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