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政字[2008]37号【发布日期】2008.09.17【实施日期】2008.09.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化基层检察院建设,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是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在一定时间内,采取适当方式,与所确定的基层检察院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关系,深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及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密切与基层干部群众的联系,研究解决基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点带面,科学指导基层工作,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第三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围绕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带头倡导和弘扬“联系群众、一心为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公正执法、清廉严明”的优良作风,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及时把握基层工作发展趋势,增强指导基层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大力加强基层各项建设,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 联系单位的确定
第四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原则上每人确定2个不在同一个地市级行政区域的基层检察院为联系单位。
第五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联系单位建议名单,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确定。也可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直接指定。
联系单位确定后,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通报地市级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的周期为2至3年。
第三章 联系的任务和形式
第七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研基层检察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检务保障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调研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帮助基层检察院排忧解难。
(三)调研基层检察院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思路、工作部署、工作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四)学习基层检察人员忠于职守、服务群众、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务实创新等方面的好思想、好作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第八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每半年集中安排一次领导同志到联系单位工作,并根据阶段性的形势和任务统一确定工作主题和内容。也可由领导同志结合自身工作安排,自行确定到联系单位的时间及工作主题和内容。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到联系单位开展联系工作后,应将工作情况、思考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告院党组。
第九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每年到每一个联系单位不少于1次。
第十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到联系单位开展联系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谈心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联系单位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一般干警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到联系单位开展联系工作后,应当和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交换意见,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联系单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应与联系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联系单位应积极配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开展联系工作,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平时可通过电话、简报、重要情况专报等形式,向领导同志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应当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十四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应当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领导同志到联系单位工作期间,应当在联系单位吃工作餐。联系单位没有餐厅的,应当在驻地吃工作餐。
第十五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每年研究基层检察院联系工作不少于2次,听取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联系中发现的事关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
第十六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执行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的情况与成效作为本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接受干警评议。
第十七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协调办事机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联系基层检察院的情况由政治部综合报院党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