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警字[2008]1号【发布日期】2008.07.12【实施日期】2008.07.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活动,确保办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及时出警,与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办案安全。
第三条 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职责范围: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保护送达重特大案件卷宗和相关证据材料;
(七)保障出庭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出现围攻检察人员情况的案件,负责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协调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派法警护送出庭检察人员,保护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
(八)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办案安全,负责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
(九)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十)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实行派警令制度。检察业务部门需要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时,应当根据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职责范围,事先填写《用警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副检察长签署意见,注明办案单位、事由、地点、是否携带警械具、起止时间等,送警务部门。
警务部门接到《用警申请单》后,应当根据办案任务,由警务部门负责人下达《派警令》,重大事项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 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根据办案需要携带警械具;需携带武器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第六条 司法警察在参与、协助、保障办案工作中,应当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加强同检察官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积极主动,做到尽职尽责。
第七条 司法警察完成相关任务后,检察业务部门对司法警察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反馈,在《派警令》回执联内提出具体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依法、全面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检察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建立指挥有力、协作紧密、高效有序的协同工作机制。
第九条 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协助、保障办案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