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7]12号【发布日期】2007.04.13【实施日期】2007.04.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自身的监督制约作用,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院机关在各部、局及其他内设机构设立廉政监督员。
第二条 廉政监督员原则上由省院机关各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担任。非行政副职领导担任纪律检查委员或仅设支部书记的党支部所在行政机构的廉政监督员由该党支部支部书记担任。
第三条 廉政监督员在省院纪检组、监察处的领导下开展廉政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部门及其人员遵守党纪检纪情况进行监督;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人员的思想状况,掌握廉政动态,及时准确地向省院纪检组、监察处提供廉政监督信息;
(五)对本部门人员的一般违纪问题进行核查;协助省院纪检组、监察处对已立案的本部门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第四条 廉政监督员具体人选由机关各内设机构提出,省院纪检组、监察处初核后,报省院党组审定,由省院聘任。
第五条 廉政监督员任期为三年。任期内因工作变动需要予以调换的,由机关各内设机构提出调换意见,省院纪检组、监察处初核后,报省院党组审批;因违法违纪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需要予以撤换的,由省院纪检组、监察处提出撤换意见,报省院党组审批。
第六条 省院纪检组、监察处负责对廉政监督员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每季度召集一次廉政监督员会议,听取廉政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通报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七条 廉政监督员开展廉政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与评先创优和政绩考核挂钩,由省院纪检监察、政工部门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可建议院党组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院纪检组、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