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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机关禁酒令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7]5号【发布日期】2007.02.25【实施日期】2007.0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受组织指派从事外系统接待活动除外);

二、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严禁在驾驶机动车辆前饮酒;

四、严禁着检察制服和警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五、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对初次违反上述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检查;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三次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因酗酒滋事造成一定影响者加重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要开除公职。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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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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