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6]68号【发布日期】2006.11.13【实施日期】2006.11.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保障检令畅通,促进全省检察工作健康协调深入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下一级检察院定期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下一级检察院应当在当年7月和次年1月向上一级检察院书面提出上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面听取下一级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三条 下一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检察院工作部署,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情况;
(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检察业务工作的情况;
(三)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情况;
(四)队伍建设和基层院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办理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
(六)上一次评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
(八)下一步工作安排和部署;
(九)上一级检察院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上一级检察院听取下一级检察院工作报告(包括书面工作报告),应当组织评议,并将书面评议意见正式下发下一级检察院。
第五条 下一级检察院应当根据上一级检察院的评议意见,查摆落实,研究整改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在30日内反馈上一级检察院。
第六条 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工作报告和落实上级院评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