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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6]33号【发布日期】2006.05.16【实施日期】2006.05.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了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约,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重申如下,各地应当认真执行: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要案线索,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受理要案线索后七日以内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不得瞒报。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决定立案侦查、逮捕之日起三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审查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采取以事立案方式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分别在作出立案、终止侦查和侦查终结决定后的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重大案件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特大案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只能由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行使,其他部门一律不得行使侦查权。举报中心可以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侦查监督、公诉业务部门在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进行初查。经初查,认为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反贪污贿赂部门或者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初查中,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

七、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的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

八、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扣押、冻结款物时,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规定,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九、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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