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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机关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6]32号【发布日期】2006.05.15【实施日期】2006.05.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湖北省检察机关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当前,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逐渐滋生蔓延,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党中央审时度势,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政府廉政建设的重点,部署在全国统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是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肩负着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领域中的贿赂犯罪、批捕、起诉各种商业贿赂犯罪、对有关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推动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法律职责和任务。积极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这一重大决策和省委、高检院部署的实际行动,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总体要求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十一五”规划和中部地区崛起战略顺利实施、服务和谐湖北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积极参加这次专项工作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查办案件重点是: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领域中的贿赂犯罪案件。根据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与发展态势,全省检察机关要按照管辖分工,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商业活动领域中发生的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查办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也要依法惩治。全省检察机关都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针对商业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查办案件的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查办案件工作。

批捕、起诉重点是:对重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快捕、快诉。

诉讼监督重点是: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漏罪、漏犯;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判决生效后不按规定交付执行和违法释放、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从5月份开始,全省检察机关要配合专项工作的开展,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有计划地加强舆论宣传,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工作的重大部署和进展动态,统一开展举报宣传活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有关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积极举报,及时在媒体上报道专项工作取得的成绩,适时披露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例,为专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拓宽案源渠道。全省检察机关要围绕治理商业贿赂,从人民群众和有关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举报中筛选一批线索;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信访、整规办等部门联系,争取移送一批线索;主动走访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了解相关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基本情况、规律特点等,从中摸排一批线索;抓紧对现有线索全面进行清理排查,注意在办案中深挖新的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对受理和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逐件登记,并上报市州分院专项工作办公室备案,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单位受贿或行贿50万元以上的大案线索、副处(县)级以上要案线索层报省院专项工作办公室备案,切实防止瞒案不报、有案不查。

(三)缜密开展初查。全省检察机关对掌握的每一起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进行全面审查评估,筛选进入初查环节的线索。初查线索要制定初查方案,讲究初查策略,选准突破口,把握立案时机,适时立案,努力提高初查成案率,防止线索流失。

(四)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反贪部门要组织精兵强将,充实办案力量,抓紧对排查出的商业贿赂犯罪重点线索,集中立案一批、侦结一批、移送起诉一批大案要案。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深挖隐藏在渎职犯罪背后的商业贿赂犯罪。要有效运用“抓系统、系统抓”和智慧办案的成功经验,集中查办重点领域的窝案串案,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强大声势。省院和市州分院充分发挥一体化机制作用,采取督办、参办、提办、指定异地查办等方式,帮助下级检察院排除干扰阻力,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查办跨地区案件和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各级院检察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要带头组织指挥办案,逐级落实办案责任制。省院和市州分院对全省和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案件顺利查处。同时,要把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与查办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紧密结合起来,有力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发展。

(五)认真做好批捕、起诉工作。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和配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捕、快诉;要保证办案质量,坚持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局出发,正确把握批捕、起诉标准,切实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既防止该捕不捕、该诉不诉,又防止错捕错诉。高度重视和加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出庭公诉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周密制定出庭预案,选派优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确保法庭审理取得良好效果。

(六)切实加强诉讼监督。全省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紧紧围绕专项工作强化对各个办案环节的诉讼监督,努力提高监督实效,保障和促进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深入健康发展。(1)加强立案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监督纠正以罚代刑、以纪代刑问题,有效防止对已经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案件降格处理、失之于宽。切实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发现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的,要依法要求其说明理由,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要依法通知其立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要依法通知其撤案,并进行跟踪监督,坚决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错误立案,切实做到有效打击犯罪。(2)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注意发现漏罪、漏犯并依法决定追捕、追诉,及时监督纠正侦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办案、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为。(3)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重点防止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4)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纠正判决生效后不按规定交付执行和违法释放、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行为,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配合办案部门努力防止超期羁押。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各部门要注意审查发现司法与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按照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分工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处理。对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贪赃受贿,故意放纵、包庇商业贿赂犯罪,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必须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七)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积极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防治长效机制。要注意总结商业贿赂犯罪规律特点,剖析犯罪原因,研究治理措施,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要围绕治理商业贿赂,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警示教育和预防咨询;进一步加强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协助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要大力推进预防商业贿赂犯罪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做好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工作,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防治商业贿赂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四、政策界限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省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既要坚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又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把握政策,努力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严格把握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要坚持以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和准绳,认定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一是要准确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不正当交易行为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注意把正常的折扣、回扣与商业贿赂,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行业不正之风与商业贿赂区别开来。二是要准确区分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注意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区别开来。对国有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帐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认真进行研究,同时要注意发现贪污、挪用“小金库”资金等犯罪问题。对特定人员违法收受回扣的行为要慎重对待,如医生从药品经销商手中收取处方药回扣的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其中积极组织、串通其他医生通过开具特定药品而收受回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三是要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特别是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犯罪,其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性质难以认定的问题要慎重处理,及时向上级院直至高检院请示。

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自觉用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指导办案工作,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重点打击严重的商业贿赂犯罪,对在自查自纠中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特别是积极检举揭发犯罪、有立功表现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涉案人数众多、商业贿赂行为在行业、领域内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案件,要坚持突出打击重点,惩办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办案。全省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案件管辖规定、法律程序和检察机关的办案制度,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要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或企业管理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及时通报情况,做好衔接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慎重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慎重扣押企业涉案财物;慎重着检(警)服、开警车到企业办案;慎重宣传企业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尽量避免给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严格办案纪律。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严禁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严禁接受赞助与拉赞助;严禁借口办案和预防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市场主体合法自主的经济行为。对违反办案纪律和其他检察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检察长要亲自抓,分管检察长要具体抓,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集中精力抓。省院已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反贪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全省各级检察院都要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迅速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对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工作深入推进,取得扎实成效。

(二)认真执行省院实施方案。全省各级检察院要迅速将省院的部署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其纳入当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部署之中,并抓紧执行省院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工作,推动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省院拟增设《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简报》,动态反映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全省检察机关要定期上报专项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院和市州分院要加强对专项工作的指导,总结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律特点和侦查经验,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解决专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要帮助分析原因,共同研究改进措施,必要时派员进行检查督导。

(四)切实强化经费、装备等物质保障。全省检察机关要根据专项工作的需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从侦查装备、交通工具、办案补贴等方面强化办案保障。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全省检察机关要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共同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六)切实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全省检察机关要及时跟踪、全面掌握本地办案工作进展情况,专项工作办公室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汇总、分析有关信息,及时填报《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和案件情况统计表》(鄂检发反贪[2006]1号)和《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专报表》(鄂检发反贪[2006]2号)。各相关业务部门除按原有规定填报业务报表外,还要向专项工作办公室填报《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和案件情况统计表》,由专项工作办公室及时统一上报,确保专项工作信息渠道畅通。

(七)做好阶段检查总结。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省院将于年底对专项工作进行阶段检查总结,对专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从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中遴选代表报高检院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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