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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家咨询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5.10.21【实施日期】2005.1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机制,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保证公正执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人民检察院聘请法律、经济、金融、证券、财会、科技等方面的专家20-25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条 专家咨询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求实、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供法律、政策、理论依据和其他科学依据;

(二)分析、研究有关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检察工作中涉及的特殊领域的专门知识和咨询意见;

(四)反馈社会各界对全省检察工作的批评和要求,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检察长提议要求咨询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主要咨询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举行专题(专案)咨询论证会;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咨询工作程序

(一)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要咨询或下级检察院呈报提请咨询的事项,填写《提请专家咨询呈报表》,报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同意;

(二)根据需要,报省院检察长同意,可协调安排下级检察机关咨询省院专家咨询委委员;

(三)法律政策研究室安排相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并附相关材料;

(四)法律政策研究室会同提请咨询的部门收集整理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并报检察长;

(五)省院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直接批示明确专家咨询事项的,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组织协调办理。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对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对涉及秘密的应按国家保密法规办理。

第八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专家咨询的具体工作:

(一)负责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经常性的联系;

(二)根据检察长的要求,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定期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与咨询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

(四)对于决定提请专家咨询、事项,应在决定作出后及时将提请咨询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送至相关专家,并遵守文件管理及保密规定;

(五)负责专家咨询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六)根据检察长的要求,负责承办专家咨询委员会换届及届中委员因故辞任、解任及增补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检察院承担,列入经费预算。

第十条 本规则自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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