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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发布部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04【实施日期】2020.02.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现就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1.全省各级法院要全面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湖北、武汉防控工作的全局性意义,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2.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采用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对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安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涉医犯罪行为。对于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在医疗机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犯罪行为。对于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对于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重处罚。对于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按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对于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借机造谣传谣犯罪行为。对于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对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犯罪行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

严格诉讼程序,依法快审快判。对于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犯罪行为,要快审快判、形成震慑。要严格诉讼程序,对于取保候审、暂予监外执行、拟判刑期上诉后一审刑期期限即将届满以及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即将到期的案件,坚决防止简单放任,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利,要综合考虑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及管制规定,依法妥善处理。

3.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民事商事审判职能,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积极研究疫情发生后民事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树立利益衡平理念,多做调解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要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考虑到医学界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无有效治疗方案,对患者死亡或者伤残案件只要医疗机构采取了紧急救治措施,没有延误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没有明显过错的,应认定医疗机构履行了诊疗护理义务。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时,要综合考量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因素。

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020年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而延长至2月13日,保障需求相关企业之外的部分企业如要求企业职工在此期间提前复工,企业职工予以拒绝,企业以此为由主张企业职工旷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若裁减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好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原因减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由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平,公平处理。

对于诉讼时效纠纷,当事人主张根据疫情原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当事人确因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4.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物资及设施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防控工作。

依法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惩处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哄抬物价、编造散布不实信息、违反临时管制等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

5.全省各级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执行工作相关部署,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

狠抓执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要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和省法院《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执行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同时,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注重保障疫情防控参与机构正常运转。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要审慎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拍卖等措施,对申请修复信用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酌情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

6.全省各级法院要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打赢疫情防控司法保障战。各级法院党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坚决落实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求,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责任。要坚决执行各级法院所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贯彻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开展法院机关防疫消杀,积极参与基层群防群控,为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贡献法院力量。要充分发挥典型司法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的收集、编撰与宣传工作,突出“以案释法”对社会行为规则的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为促进疫情期间社会大局稳定积极贡献法院智慧。要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对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严肃开展批评教育;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严肃开展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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