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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鄂高法〔2019〕158号【发布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我院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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