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发文字号】鄂公通〔2016〕107号【发布日期】2016.11.23【实施日期】2016.11.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州、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武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工作,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提升出庭作证能力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推动庭审实质化。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制定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工作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迅速组织广大民警深入学习相关法律和政策,通过专题培训、庭审旁听、模拟法庭等多种方式,促使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尽快适应角色转换,熟悉作证规则,增强心理素质,掌握作证要领,全面、准确、流利陈述事实和说明问题,提高接受法庭调查及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能力。要坚持不懈地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民警规范执法的能力,从源头上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奠定坚实基础。要认真执行《湖北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工作规定》,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推进,法制、督察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办案单位要加强保障,积极推动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
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是指人民法院因审理刑事案件需要,依法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当庭就案件有关事实、鉴定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的诉讼活动。
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范围主要包括: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或实施的侦查行为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必要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证据存在瑕疵且无法补正,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作出合理解释的;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或与其他鉴定意见相矛盾,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情形。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提请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或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意见,经人民法院准许,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可以不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范围包括:有充分证据证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的侦查活动、鉴定活动是合法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可能影响与本案相关联的其他案件侦查的;作证或说明情况的内容直接涉及侦查工作秘密,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采取相关保护措施不足以避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可能危及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采取保护措施不足以消除危险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因患重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各级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的,要严格按照以上范围督促本单位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影响案件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严格遵循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要细化和规范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工作程序。法制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工作,并指导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法制部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单位的领导和法制部门报告。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所在单位和法制部门应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具体时间、内容、程序和要求。
出庭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应当准时到达法庭,按照要求出示有效证件,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其内容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和对证据、鉴定活动合法性的说明。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提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予以陈述,不得作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涉及与作证内容无关的问题。鉴定人员应当围绕鉴定依据的材料以及方法、步骤、分析、意见等与鉴定有关的事项进行陈述。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对与案件或鉴定事项无关以及涉及侦查工作秘密的问题,经法庭同意,可以拒绝回答。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当庭陈述与其之前提交的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应当庭说明原因。庭审结束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要仔细阅读庭审笔录中有关本人作证或说明情况的记录,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四、加大对出庭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的保护力度
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可能危及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其所在单位可以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决定对出庭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员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因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保护。因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获得优抚和救济。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有关信息外泄导致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会商,及时解决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分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