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浓厚的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氛围
加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繁荣发展检察理论,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重要途径。它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全局、关系到检察制度的前途、关系到检察事业的根本。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好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形成浓厚的研究氛围,努力推出有深度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立法建议、实务精品等理论成果,用以指导检察实践,推动检察改革,促进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事业。
加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立足中国国情,服务检察实践;注重吸收和借鉴当代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通过检察理论的创新和应用研究的深入不断推动检察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当前在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六个关系:
1、正确认识和处理组织和个人的关系,坚持组织主导,积极引导。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坚持组织主导,通过各种形之有效的方式方法,积极引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形成开展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的声势、规模与风气。
2、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理论研究与其他法学理论研究的关系,突出检察理论研究。要突出检察理论研究,兼顾其他法学理论研究,充分发挥洞悉检察工作情况、问题和规律,掌握检察信息资料的优势,多出检察理论成果与精品。
3、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与检察应用理论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分层要求。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和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要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相互促进。省院和武汉、黄石、宜昌、襄樊、鄂州市院要坚持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理论研究并重,优先攻克法律政策运用的中、长期课题,其他市州分院和县市区院可侧重于应用理论研究,大力攻克近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
4、正确认识和处理长远规划与现实需要的关系,坚持在长远规划指导下,重点研究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努力做到“三个紧贴”,即紧贴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重点,紧贴检察工作主题与领导决策难点,紧贴人民群众与法学界关注的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展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
5、正确认识和处理精品与一般研究成果的关系,坚持实施精品战略。多出有理论深度、能在社会上和法学界产生较大影响、有较大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
6、正确认识和处理自身与外部的关系,坚持立足自身,内外结合,互相融合。要在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研究能力的同时,主动融入法学界、融入学术活动,增进互信,扩大共识,充分争取外部专家、学者的参与支持,增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的外部影响力。
二、认清目标,明确任务,推动全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不断取得新成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的目标是:促进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建立,为完善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监督、推动检察事业创造良好的理论环境与法律政策环境,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与科学的决策依据。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两手抓”,重点围绕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突出抓好五个方面的研究工作:
1、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研究。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深入研究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及其存在依据,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法律监督的科学内涵,从宪政角度论证我国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结合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研究我国检察制度演变的基本轨迹;结合我国政治体制和宪政制度,研究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产生的必然性;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和社会主流意识的实际,研究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结合国外检察制度变革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检察制度的立法建议,研究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
2、加强对检察权配置的研究。从检察权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监督的实际需要出发,深入研究检察权的内部构造和检察机关的职权配备。具体研究检察机关各项职权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及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探索如何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更加合理规定检察机关职权,以及行使这些职权的法定程序。进一步研究检察机关内部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职权,包括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在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如何分配、运作、管理等,以实现检察权的高效运作和有效制约,保障检察权行使的正确性。
3、加强对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必须紧跟检察实践的发展步伐,及时总结检察工作中的新经验,注意研究检察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当前要重点研究如何自觉地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拓宽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作风,严明服务纪律,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进步、社会和谐的实效;如何着眼于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障与促进法律与政策实施的作用,正确贯彻宽严相济、从重从快与从轻、减轻、不起诉、社会矫治等刑事方针与政策,缓和社会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有机统一;如何贯彻检察一体化原则,包括在检察一体化机制之下,如何实现权力制约,如何科学合理区分上下级检察机关各自的职权范围,如何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业务管理机制,如何加大工作力度,如何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保持检察官相对独立办案的积极性等问题;研究如何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相关联的突出问题,按照建立规范化、人本化、信息化长效机制的思路,逐步形成以检察业务为中心、以检察队伍建设和后勤建设为保障的检察工作格局;研究如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中职能作用的问题。
4、加强对强化法律监督机制体制创新的研究。按照中央批准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改革实施意见,深入研究制约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重点研究如何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如何贯彻落实检察官法的规定,完善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体制;如何完善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其具体实施,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工作的报备、报批制度;如何加强对检察权的制约;如何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等。
5、加强对检察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身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水平的研究。要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和检察机关的职能,深入研究和思考如何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监督职能,强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拓展对三大诉讼监督的职能,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开创全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新局面
1、建立健全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组织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党组要高度重视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检察长要关注法学理论和检察理论研究的动向,适时依据检察工作中的重点、检察进程中的难点、检察机关的薄弱环节,要出题目派任务,带头组织攻关。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形成抓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的合力,鼓励检察干警进行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引导大家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不断提高理论素养。省院和各市州分院成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研究工作,努力建立检察长统一领导,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广泛发动,广大干警和法学界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的研究组织体制。
2、建立健全研究工作平台机制。实行研究课题制,省院在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申报、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有关部委、省有关部门理论研究课题的同时,每年提出全省检察系统的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和经费资助,并认真做好课题的组织管理、审批督导、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年会制,省院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年会,确定主题和相关专题,交流研究成果。每个检察院要在研究年会制、课题制、专题研讨制、研究成果汇报交流制等制度中,至少选择一个作为开展研究工作的平台。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建立健全优秀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表彰奖励制度;把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纳入业绩考核、岗位目标管理机制,省院和有条件的市州分院要把检察理论和应用研究能力和水平作为选拔业务干部、晋升业务职务的重要依据或必要条件。
3、建立、完善学术交流与检校合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挑选法学专家到检察机关挂职和选派优秀检察官到高等院校兼职任教工作;采取建立实习实验基地、设立合作项目、联合举行专题研讨、请法学专家作专题论证或专题讲座等形式,进一步扩大交流与合作;联合高校专家学者,积极申报和承担高检院、省院理论研究课题,提升理论研究成果层次;积极推荐检察人员到各级法学会及有关分会任职,鼓励、支持、推荐检察人员参加诸如中青年法学家等各层次的杰出法学人才的评选和研究成果评选;积极派员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调研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及法学会的交流与沟通,实现研究成果的资源共享。
4、建立、完善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全省检察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的转化。对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要及时转化为领导决策、规范性文件,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加强与省内知名期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报刊的联系,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发表,扩大我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的影响面;办好《楚天检察》和各级院的内部研究刊物,增强刊物的指导性、应用性和实效性,促进研究成果的利用和转化。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涉及检察业务和检察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要积极提出司法解释建议或立法建议,经省院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5、建立健全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的课题费、图书资料费、设备购置费、表彰奖励金等资金列为专门业务经费,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6、建立健全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人才培养机制。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做好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选拔、申报工作。制定各级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人才选任标准、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人才库。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调研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选调和培养有较高理论修养、较强研究能力和文字水平的干部,充实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队伍。采取组织学习培训、参加重大学术活动、外出考察等方式,加强人才培养和业务骨干培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理论与应用研究的整体效应。对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作出突出成绩的,该记功表彰的要记功表彰,该提拔重用的要提拔重用。争取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培养一批学术水平高、研究能力强、在法学界有较大影响的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专家。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面对新的时代课题,肩负着重要使命。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加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开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