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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6.06.20【实施日期】2006.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的要求,表彰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全省检察人员积极参加检察理论与法律政策应用研究,提高检察干警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素养和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检察体制、机制和理论创新,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促进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做好服务。

第三条 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实行成果奖励制,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名义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评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同一标准对优秀检察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奖励,保证奖励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全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奖每年评奖一次。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及奖励等次提名,成果奖获奖单位、个人、等次由省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评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种类

第六条 本办法奖励的成果为上一年度全省检察干警完成的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

(一)检察理论研究学术论文或专著;

(二)检察工作专题调研报告;

(三)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学理论研究文章或专著;

(四)与检察业务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建议。

本办法所指专著是对某一检察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和论述的著作,不包括实务手册、法条注释、论文汇编等图书;所指论文是具有学术研究性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报道、翻译、编译、杂谈、散文和综述文章,并且每篇论文的字数需在3000字以上;所指专题调研报告不应少于5000字,立法或司法解释建议不设最低文字限制,但必须有充分的论证。

第七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检察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基本内容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单独或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或规范的分析方法研究如下主题的成果均属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

(二)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和领导体制;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职权行使及其监督机制;

(四)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和检务保障机制;

(五)检察工作的政策和策略;

(六)其他与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是指除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以外的,与检察工作实践紧密相关的调研报告、文章、著作或司法解释建议、立法解释建议。具体包括对以下问题的研究:

(一)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问题的实务研究;

(二)在检察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

(三)完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问题的研究;

(四)检察工作中的整体性、倾向性问题实务研究;

(五)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六)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改革与完善问题的实务研究;

(七)办案情况分析研究;

(八)其他关于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改革问题的实务研究。

第九条 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奖设优秀成果奖和组织奖。

第十条 优秀成果奖设置评定奖励和追加奖励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评定奖励给予依本办法规定程序报送参评,经评定获得全省检察机关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奖项的研究成果。

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被省院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作者500、300、200元的奖励并颁发奖励证书;对于高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必要时可以评为特等奖,给予作者奖励1000元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二条 追加奖励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文章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国家机关授予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作者500、300、200元奖励。

(二)凡在权威期刊发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文章一篇的,给予作者5000元奖励;发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文章一篇的,给予作者2500元奖励;

在知名期刊发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文章一篇的,给予作者1200元奖励;发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文章一篇的,给予作者800元奖励;

在《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检察官》发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文章一篇的,给予作者800元奖励;发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文章一篇的,给予作者500元奖励(此项奖励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省院负责向本院作者颁发奖金,各市州分院和县市区院参照执行);

在《湖北日报(理论版)》、《检察日报》(理论版)发表2000字以上,或在《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发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文章一篇的,给予作者500元奖励;发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文章一篇的,给予作者300元奖励(此项奖励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省院负责向本院作者颁发奖金,各市州分院和县市区院参照执行);

在其他公开发行刊物和《楚天检察》发表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文章的,可根据本奖励办法,由各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给予通报表彰。

(三)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参阅件》采用的,给予作者500元奖励;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情况反映》、《检察研究参考》和省委办公厅采用的,给予作者300元奖励;被省院《检察院情况反映》、《湖北检察简报(调研专刊)》采用的,给予通报表彰。

(四)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为国家级决策的,给予作者2000-5000元奖励;

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为省级党政机关决策的,或被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采纳的,给予作者1000-2500元奖励;

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为省院机关和市州级党政机关决策的,给予作者500-1000元奖励。

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为决策是指研究成果对领导机关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并构成决策内容之一,或者促使领导机关做出某项决策,包括制订、修改某项规范性文件。成果转化为决策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有理论调研成果;(2)有领导批示;(3)有成果转化形式(文件)。申报奖励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以上奖励均以篇数计算不以作者人数计算。对于不属于上一年度完成的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的,不予追加奖励。同一篇文章被多家刊物采用的,以最高级别者为准,不重复计算篇目。同一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同时获得评定奖励和追加奖励的,最高累计奖金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优秀成果奖的评定,由参与评奖的个人填写《检察研究成果奖励申报表》,连同参评论文及本级检察院签署的意见,层报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初评。省院检察干警申报成果奖励,由所在处室签署意见,报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初评。

初评按照所设一、二、三等奖奖项的基数,以1.2:1的差额,确定初评等级。未进入初评等级的文章,自动落选。

初评结果报省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经专家评审后,最终确定获奖篇目及等次。

第十四条 组织奖的评定办法,由省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组织奖的对象是各市州分院、林区院和省院内设机构。组织奖每次评定3名,奖金2000元并颁发奖状。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基本内容相同,以不同作者名义发表的,各篇均不予以评定,评定后发现有该种情况的,由省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取消该奖励。

第十六条 省院领导个人不单独参加省院组织的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评比活动。省院和各市州分院专门从事法律政策研究的人员获奖的,按前述标准的半额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市州分院及基层检察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的优秀检察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的权威期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学术版)》等6种;

知名期刊,共42种。一是检察系统以外的法学知名期刊19种,包括:《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治与法律》、《政法论坛》、《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法学杂志》、《中国司法》、《人民司法》、《法商研究》、《行政法学研究》、《河北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二是教育部直属大学相关领域的知名学报(CSSCI来源期刊)23种,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在权威期刊和知名期刊以外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学系列刊)转载的,视为在知名期刊上发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适用本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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