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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6〕10号【发布日期】2006.02.27【实施日期】2006.02.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要求和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部署,省院决定,自今年3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对受利益驱动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简称“三个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反腐败斗争,保障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通过深化教育活动、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检察工作和队伍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十分关注。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

全省检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将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作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构建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对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的专项治理。坚决纠正越权办案、以罚代刑、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对不文明办案问题的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对证人、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或者变相体罚等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问题,对群众颐指气使,对申诉人冷硬横推等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以及滥用检察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三)开展对办案安全隐患的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思想认识不到位、安全防范设施不健全、办案区管理不规范、安全防范制度不落实、不按规定执行羁押等办案安全隐患问题。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3月1日至16日)

1、动员部署。省院于3月1日下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应根据省院的部署,召开党组会、干警大会进行传达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要求。

2、制定方案。各地、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把专项治理活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3、组织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敬大力检察长在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全省检察机关关于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4)高检院和省院关于办案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5)各业务部门对口学习本职岗位的业务规范等。

第二阶段,开展自查(3月17日至4月30日)

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至2006年4月30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采取自查、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查、上级院抽查以及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走访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等多种形式,重点检查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受利益驱动违规办案。(1)有无下达追赃指标;(2)有无完成追赃任务与干警利益挂勾;(3)有无超越检察权办理经济案件;(4)有无对涉案单位小金库不分性质就乱扣押、乱追缴;(5)有无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使用无效的法律文书追赃、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6)有无插手经济纠纷;(7)有无违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侵占、挪用(使用)、私分、调换、外借扣押物品或将扣押款私存以获取利息的;(8)有无收取发案单位、犯罪嫌疑人赞助费后,对发案单位、犯罪嫌疑人作减轻处理或不处理;(9)有无违法使用“罚款”权,对发案单位或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理;(10)有无私自会见和接受案件当事人、请托人及其亲友的宴请、钱物;(11)有无到发案单位和其他单位采取摊派、集资、报销等手段转嫁办案费用或其他费用或借办案之机吃拿卡要等。

2、不文明办案。(1)办案中有无体罚、虐待证人、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以及刑讯逼供的;(2)有无执法粗暴、态度蛮横,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3)有无对群众颐指气使,对申诉人冷硬横推等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和滥用检察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3、办案安全隐患。(1)安全制度是否健全;(2)有无专门的办案区、办案区各项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3)司法警察是否归队管理,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与司法警察的职责划分是否明确;(4)办案中是否严格执行省院关于《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十条规定》;(5)2005年9月全省安全大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是否已得到纠正等。

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实行“一案三卡”监督的落实情况,也作为自查的一项重点内容。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5月1日至8月31日)

1、各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和分析,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能够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限期解决。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要指定专人办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可采取开门接访、带案下访等措施,实行严格的案件催办、督办制度,以解决实际问题、息诉罢诉为目的。

2、以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为重点,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健全业务工作运行、执法质量保障、业务考评等规范。也可将省院规范文本纳入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制度建设和运行体系。

3、要坚持制度规范的统一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制度规范要与现行法律规定、高检院和省院制定的各种规范相一致,避免越权和重复规定,做到规制统一、科学合理、操作性强。

4、要强化制度意识,狠抓制度落实。对已经制定的制度,要持之以恒地抓落实,使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和每一个办案人员。各级院要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

各市、州、分院和林区院要在9月10日前,将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专题报省院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9月1日至9月30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上级院要对下级院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逐级检查验收。省院届时将派工作组对各单位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验收采取听情况汇报与查阅有关资料相结合,调查走访与实地验收相结合,做到“一听、二查、三访、四评”。听: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汇报。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各项制度规定、办案区的安全设施等。访:针对存在的问题找部分干警座谈,到发案单位、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或找当事人亲属进行走访,进一步了解整改情况。评: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检查验收前已自查自纠的应区别对待,最后形成客观真实的检查验收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省院确定成立“三个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院监察处)。各级院也要专门成立相应的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机构,确保治理活动的有效顺利开展。各级院要充分认识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各级院检察长要负总责,作为“一把手”工程立查立改,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切实把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促检查。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级院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作法,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上下级院之间要加强沟通,对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院报告。并注重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三个专项治理”活动的全程监督作用。

(三)确保时间落实。要紧密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正确处理专项治理活动与检察业务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时间,做到两不误、两促进,把专项治理活动的成效体现到促进各项检察工作上。

(四)严明工作纪律。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省院的要求进行,对弄虚作假,拒不纠正违规问题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领导不重视,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在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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